审判现场 被告周润君
被告梁振兴
作案手段
以下是2002年9月20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播出内容:
今年3月5日,在吉林省长春市和松原市两地先后发生了“法轮功”人员破坏有线电视网络、非法插播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光碟的刑事案件。今年7月9日《焦点访谈》“邪教本质践踏规则”的节目,曾对此案做过报道。今天上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今天上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今年3月5日破坏长春市和松原市广播电视设施的涉案人员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分别判处周润君、刘伟明、梁振兴、刘成军等十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听到这个消息后,家住长春市南关区的王大妈很高兴。
“我觉得早就应该判他们了,因为他们做的这个事太嚣张了,这是一个大快人心的事。对于我们老百姓来说,特别是对于我来说,我觉得这是他们罪有应得。”王大妈说。
今年3月5日19点20分左右,王大妈所住的这片地区的居民家中的电视信号突然中断,出现了“法轮功”的非法宣传内容。接到报警后,有关部门立即进行检查,在长春市南关区静月胡同发现这里的有线电视网络传输主干线的电缆被割断,安装并接通了播放设备,在播放设备里有“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光碟。紧接着,在长春市南关区的另一处,吉林省国税局南墙外的一个平房的屋顶上,又发现了一处被破坏的有线电视网络传输主干线的电缆,也安装并接通了播放设备,在播放设备里有“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光碟。与此同时,松原市前郭县的电视信号也突然中断,出现了“法轮功”的非法宣传内容。在检查中发现,有两处有线电视传输主干线的电缆被破坏,同样安装并接通了播放设备,在播放设备里有“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光碟。经有关部门调查,由于长春市和松原市分别有两处有线电视传输主干线的电缆被破坏,致使长春市城区内15.3万用户,前郭县1.6万用户在数小时内无法正常收看电视节目。
经过当地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先后抓获了十五名犯罪嫌疑人,于今年9月4日全案移送长春市检察机关。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于今年9月7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期间,李晓杰、张闻等被告人在法庭上做了事实陈述。李晓杰的丈夫刘伟明也是此案的被告人,刘伟明原来是长春市三强电子公司的职工,掌握有线电视网络技术。
最早提出利用有线电视网络插播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光碟的想法是周润君,她的想法得到了被告人梁振兴的赞同。去年12月,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网站明慧网上登出文章,公开鼓动国内的“法轮功”人员破坏有线电视,并且传授有关的方法。周润君等人受明慧网指使,在刘伟明的帮助下,解决了相关的技术问题,从今年2月开始,他们进入了组织实施阶段。周润君和梁振兴分别找到了刘成军、张闻、云庆彬等十几名“法轮功”人员,在周润君租住的长春市宽城区富丰教师新区6楼506室,由刘伟明在张闻和孙长军的协助下,对其他人进行了技术培训。
李洪志的歪理邪说使这些“法轮功”痴迷者认为,人类社会就要被毁灭了,他们以救度世人的名义可以做一切事情。在一切准备就绪后,今年3月5日他们根据被告人刘成军的分工,兵分三路开始了破坏活动。
经法院认定,周润君等十五名被告人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周润君、刘伟明被判执行有期徒刑20年,梁振兴、刘成军被判执行有期徒刑19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124条第一款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300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的信息,同时造成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24条-款,第300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数罪并罚。
长春市有300多名各届群众旁听了此案在9月18日的公开审理和今天上午的公开宣判。
“法轮功”邪教组织是一个和人类社会公然对抗的组织,他的性质决定了这个组织必然会利用一切手段来破坏人类社会所遵循的公共道德和法律。在文明社会里,法律是打击、消除邪教的最有力的武器。根据人民意志,依法审判邪教“法轮功”组织中的违法犯罪分子,是社会的责任,也是国家的义务,也是从根本上保护了人民的利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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