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徒雷
两个月前,延安一对夫妻在家看黄碟,四名警察入室搜查,双方发生冲突。昨日的消息称,被刑事拘留多日的这位丈夫(下称“张某”)已被警方报请批捕,检察院将在7天内决定是否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方面报请批捕的理由是“妨害公务罪”,而和“夫妻在家看黄碟是否违法”这个引发全国新闻界、法律界大讨论的问题完全没有关系(从讨论的结果看,主流的声音明显是:不违法;就算是违反有关法规,首先也是法规本身有违宪法精神。可以断言,如果这种行为被认定违法,将是中国法制史上耻辱的一笔)。
显然,当地警方感受到了舆论的压力,张某21日被刑事拘留的理由也因此变成了“涉嫌妨害公务”,而事发次日,万花派出所是以“传播淫秽物品”为由给张某出具了一份“现场扣押物品清单”。
那我们现在来看“妨害公务”这个问题。这是公民个人基本权利和国家公共权力相冲突的典型案例。作为警察,合法搜查私人住宅是允许的。问题是什么叫合法呢?至少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搜查的目的是合法的,有正当的理由;第二,搜查的程序是合法的;第三,要有一个独立的、权威的司法机关对搜查的具体行为进行审查,而且要对它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国务院17年前颁布的《规定》指:“凡存有淫秽物品的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实物上交公安机关登记,如果逾期不上交,隐匿、转移等等的,要依法严惩。”这个规定是否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值得争论——当然这是另外一个问题,按下不表)。
具体到这个案子,像所有第三方不在场的冲突一样,当事双方对“搜查与反搜查”的描述颇有不同。不过,双方都未否认的事实至少包括:警方接举报后“找借口进入”张家,当时四名警察着警服——但没有警号,也没有戴警帽。也许我们可以说,搜查目的是正当的,是合法出警。但可以肯定,程序显然是不合法的,执行任务的警察没有向张氏夫妇明确自己的身份和目的。
代表着国家权力的警察完全有责任严格按照完整、合法的程序来处理涉嫌违法的行为,而不能用非法的行为对待哪怕是违法的行为。从更高层面上看,公职人员借助特殊身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滥用公权,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公民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更加严重。
个案之外,我们强调,在普通公民面前,警察更应该树立的是一个让人生敬的形象,而不是让人生畏,执法的手段并不见得比执法的目的更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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