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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家中看黄碟被拘受关注 全国读者谈看法(图)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0月25日06:44 华商报

张某的父母和他的妻子。本报记者小斌摄


事发后,本报记者在第一时间拍摄到的张某卧室被“查”后的情景。

  


延安宝塔区万花派出所的作法成为大家议论的焦点。 本报记者小斌摄

  新闻背景

  今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接群众电话举报,称张某夫妇在家中播放黄碟,4名民警遂前去调查,他们找借口进入张某家中,在查处过程中与张
某夫妇发生冲突,两民警受伤。因场面难以控制,民警后以妨碍警方执行公务为由,将张某带回派出所,并将从现场搜到的3张光碟,连同电视机、影碟机作为证据带回。张某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被放回。时隔两个月后的10月21日中午,张某又被宝塔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带走,并被以涉嫌“妨害公务”刑事拘留。

  事件焦点

  -民警是否接到所谓“举报”,是怎样进入张某家住宅的?

  -民警当时是否着警服和亮明身份?民警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张某是怎样和民警发生争执的?张某是否涉嫌妨害公务?

  “看黄碟”事件中的当事人是一对年轻的新婚夫妇。事发时,25岁的张某和23岁的妻子李某举行结婚仪式刚一个多月。这起事件发生两个多月后,延安市宝塔区警方却将丈夫张某以“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这一举动留给妻子李某及全家人的是焦虑、迷惘,还有怀疑与愤怒。回顾整个“看黄碟”事件,我们无法绕开以上的那些问题。因为,在对此事寄予很大关注的专家看来,这涉及到究竟谁在违法的问题。

  记者第一时间采访情况

  今年8月18日晚零时左右,本报延安记者站接群众电话反映“看黄碟”事件后,记者立即赶到了宝塔区万花派出所。派出所内,张某已被关进滞留室,记者当晚采访遭到拒绝,派出所贺宏亮所长同意次日上午接受采访。记者随后来到张某家,张的卧室一片狼藉,显然这里曾发生过争斗,记者用相机拍下了看到的情景。

  次日上午10时,记者按约定准时来到万花派出所。贺所长向记者讲述了所掌握的事情经过:8月18日晚11时许,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内张某家有人在看“黄碟”,他随即派出4名民警前去调查。这几名民警叫开张某家的门,径直来到张某卧室。此时,卧室中电视机已经关闭。民警欲从影碟机中取出碟片,张某阻挡民警的执法行为,并抡起一根木棍砸向一名民警,致使该民警手被打肿,另一名民警的衣服被抓破。于是,派出所认为张某妨碍公务将其带回所里调查。接着,贺所长找来了受伤的民警,让记者查看伤情,同时也让另一名干警向记者展示其被张某抓破的一件深色T恤。

  随后,贺所长带领记者来到了滞留室。当着贺所长和几名民警的面,张某说话吞吞吐吐,对于记者的提问,他总是欲言又止,只是一个劲地说,自己只想着事情赶快解决。最后,张某承认在与对方的争执过程中,用棍子抡向对方。至于自己有没有挨打,张某说,有人曾在他背后用拳头打过他,后被人制止了。当被问到为什么会发生冲突时,张某清楚地告诉记者说,那4个人进来后并没有戴警帽,也没有佩带警号和警徽,所以他不知道来人是派出所民警,对方要拿自己的东西,他当然不愿意。此时,站在一旁的贺所长指着自己身上穿的一件警服告诉记者,他们平时出去时都穿这样的衣服,辖区的人应该认识他们是派出所的。

  当日,万花山派出所向张某出具了《现场扣押物品清单》和《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暂扣款收据》。《清单》上写着:2002年8月18日在万花乡毗圪堵村查处传播淫秽物品一案,经现场清理对张某本人的下列财物进行扣押。《收据》内容为:张某,你因阻碍公务问题,现决定对你暂行扣款壹仟元,必须在当日将所扣款项交万花派出所。在交了1000元钱之后,张某被放回家,同时也领回了自己的电视机、影碟机。张某的妻子告诉记者,当初对方要其交3000元钱,在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对方最终同意他们只交1000元。

  后来,张某的家人还带着那位手背受伤的民警到医院看了病,给他买了云南白药、奶粉和香烟,并给其赔礼道歉。张某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也就再没将此事放在心上。这期间,他曾打电话告诉记者,他在派出所挨了打,并于事后到医院做了检查。他还说,当日记者采访时,由于事先受了别人警告,而且还有其他人在场,所以,他不敢将详细的真实的情况讲出来。

  可是,张某和他的家人怎么也没有想到,在事情已经过去两个月以后的10月21日中午,宝塔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以“调查案子”为由将他带走,随即又以“涉嫌妨害公务”将他刑事拘留。认为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拘留自己的丈夫不公平,李某拒绝在给家属的通知书上签字。

  丈夫被刑拘,妻子李某百思不解

  李某说:“当时我们已经睡了,电视机也已关掉大约有半个小时了。他们进来后一边掀开我们的被子,一边伸手就抱影碟机和电视机。进来的4个人都穿着便装,其中一个穿着T恤,根本没有人出示证件讲明身份。我丈夫一着急抡了个棒子打,被他们摁到床上,那些人胡乱给我丈夫穿上一条裤子之后,就把他手反扣着带走了。从我家到派出所约有200米远,他连双鞋都没有穿!”,“我就想不通,我们做啥事了,凭啥把我丈夫给抓了!”李某说着说着眼泪就流了下来。

  10月23日下午,记者来到了负责此案调查的宝塔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他们对为什么会在两个月后才突然拘留张某一事不愿回答,说要请示领导。对于治安大队认定张某涉嫌“妨害公务”的依据,对方说是派出所认定的,并且承认这期间他们并没有就此事调查过当事人张某。

  读者反馈

  民警做法不对 张某被“关”冤枉

  本报昨日专门开通热线电话让广大读者就此事发表看法,不到8个小时里打进热线的有78位读者。他们的观点主要有:

  1、民警不应查处夫妻看黄碟(78个读者来电中只有两位读者认为警察应该查处,占约2.56%。)

  2、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张某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有挟嫌报复的可能。(提到该问题的占电话总量80%。)

  关于此事的讨论使记者的一部电话热得烫手。打来电话的除省内读者外,还有北京、广州、山东、江西等地的读者。他们从网上看到了本报报道,打来电话一吐为快。几乎所有的电话中,都是众口一词,认为公安机关查处夫妻家中看黄碟不对,只有一名读者告诉记者,他认为看黄碟说明“思想不健康”,警察应该管。

  宝鸡市一位执法人员:

  我也是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对这件事我认为存在着两个基本问题,即执法程序不合法,认定事实不清楚。

  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有明确的规定,如果程序违法,那么处罚的行为也是无效的。其实干我们这一行的,都知道程序特别重要。尤其是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了,讲究程序是执法者必须具备的素质。

  根据报道的情况来看,民警没有着装,尤其是没有出示证件,就闯入他人家中,硬拿碟机等,这显然就不符合程序,可以说人家打了你也没有责任!因为人家怎么知道你是干什么的!另外,从认定事实来看,夫妻家中看黄碟目前法律没有禁止,既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出警本身就缺乏执法依据。过了两个月对张某刑事拘留,我认为宝塔分局有护短的嫌疑!民警的做法已经荒唐了,现在的做法就更加荒唐!

  魏雅华(《检察日报》特邀评论员):

  刑法里关于淫秽物品的查处主要是非法贩卖、制作、传播等行为,对夫妻在家中看根本没有任何规定。既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公民没有犯罪和违法,就不应该受到侵扰。张某有权控告警察非法进入住宅。警察的正确做法应该是:赔礼道歉,承认自己的做法不对。因为你执行的是什么公务?既然前提不存在,那么,妨害公务自然无从谈起。

  陕西省各界法律事务所的副主任姚文治先生:

  公安局的做法极端错误。既然本身非法,那就无法说是执行公务。夫妻在家中看黄碟,没有任何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根本不构成违法或犯罪。作为张某,根本无从知道你是执行公务,何况人家并没有违法行为,所以执法是很荒唐的。

  西安的王国庆先生、徐先生、朱先生等多位读者认为派出所的行为有报复嫌疑。作为普通的读者,李先生希望这件事能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希望有关部门能介入,真正把事情搞个水落石出。因为这不是个人的事,也是所有公民的事,应该由执法者给一个说法。因为一般的执法者,可能会吓唬人,而普通的公民有的往往害怕行政机关,必须改变这种状况!”

  普通读者赵先生认为,作为夫妻俩,如果一方有性功能障碍,这样也是完全人道的,合法的,国外还有专门的成人影院。

  山东济南的读者柴先生是从网上看到本报报道的,他认为查处非常不对。广东来西安做生意的朱先生一直在关注《华商报》。他认为本报报道比较客观,对监督执法起到很大的监督作用,这样可以督促公正执法。

  即使专家们和打进电话的多位律师以及公安人员都认为派出所入室抓夫妻看“黄”执法没有依据,但一位在长安区工作的陈警官还是认为警察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执法。他的观点是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在家中看黄碟,所以警察就该管。黄碟既然有社会危害性,那么夫妻在家中看黄碟就是违法的。

  专家说法

  延安宝塔区万花派出所的作法成为大家议论的焦点本报记者小斌摄

  许多法学专家在讨论中对夫妻家中看“黄碟”风波发表了看法,他们的观点主要有:

  1、夫妻在家中看黄碟不违法是个基本常识。

  2、警察的行为严重侵扰了公民的生活,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3、惟一有可能成为警察执法依据的是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但其已于2001年10月6日被废止。

  4、因为执行公务于法无据,因此所谓“妨害公务”根本无从谈起。

  法学专家基本观点

  警察的行为毫无法律依据

  夫妻家中“看黄碟”风波后两个月,张某突然被以“妨害公务”刑事拘留,此事经本报报道后,两天来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昨日有70余个电话打进本报有关此事的热线发表看法,包括北京、广州、湖北、山东等地从网上看到消息的读者。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的法学专家。

  法学专家一致认为:夫妻家中看黄碟民警不应去查;民警在查处过程中程序不完善;两个月后的刑事拘留有明显的挟嫌报复行为。专家基本观点有:

  1、夫妻在家中看黄碟不违法是个基本常识问题,延安发生的“看黄碟”风波让人感到悲哀。

  2、公共权力粗暴地介入私人空间,严重侵扰了公民的生活,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所谓报案者也是侵犯他人隐私者。

  3、任何有现代公民意识的人都会认为夫妻在家中看黄碟,只要不影响到他人,他人不应去管。

  4、惟一有可能成为警察执法依据的是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但其已于2001年10月6日被废止。

  5、因为执行公务“师出无名”,所以,所谓“妨害公务”根本无从谈起。“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专家观点摘录

  中国刑法学会理事、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主任贾宇博士:

  夫妻在家中看黄碟,这完全属于私生活的范围,根本就不是法律保障的问题,而是常识性的认识问题!

  如果公民的私生活内容都不能保障,那我们的私人生活领域如何能保证呢?无论是看黄碟,或是做任何事情,只要是在自己的家中,而又丝毫不损害他人,对社会没有危害性,那公共权力就不应该介入,因为私人生活不属于公共权力的范围!因为法律调整个人与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就是要保障合法的权益不受侵犯,既然没有任何侵害发生,法律就不应介入到人家的夫妻生活这一最隐秘的私人空间。如果公共权力这样随意地介入私人生活的范围,甚至夫妻的性生活,那简直令人难以想象。说句开玩笑的话,不要说人家在家中看黄碟,就是演黄碟,你还能管到人家头上去吗?

  关于打击淫秽物品方面的规定,应该是贩卖、制作、传播等确实危害社会与他人的行为。即使国务院曾经相关规定中涉及到“观看”,那也只是指聚众观看,或在公共场合观看的行为,我们的法律不可能荒唐地规定“夫妻不得在家中看黄碟”。所谓“报案”者,如果是经窥视而“举报”,那已经严重侵犯了他人隐私权。所以,夫妻家中看黄碟不违法甚至不是法律是否规定的问题,而是常识性的问题,只要稍有现代社会公民意识,都会认为警方以及任何人都不应介入。

  杀人、放火、抢劫等各种犯罪常有发生,就是淫秽物品的制作、贩卖的犯罪也需要严厉打击,这些都是需要大量警力的,该案中民警却对人家夫妻私人生活产生兴趣,实在让人费解!

  如果媒体的报道属实,那发生这样的事实在是非常可悲的,我们的司法机关应该反省。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贞学律师:

  根据刑法的规定来说,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其特点是:犯罪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行为的表现是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这里最重要的一点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必须依法执行,即他们进行的活动的确属于他们的合法职权,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是超越职权范围进行其他活动,或滥用自己的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受到他人阻止的,对阻止者根本不能以妨害公务论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构成此罪必须是出于故意,明知侵害的对象是正在执行国家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其行为的目的是使后者不能执行自己的职务。但如果不知道对方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误以为国家工作人员合法执行职务为不合法,而加以阻碍的,也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例如,侦查员抓住了在车上行窃的小偷,此时如果“贼喊抓贼”,一有正义感的乘客确实不知道是公安人员执行公务,而误以为公安人员是贼,厮打中致使小偷逃跑,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应该认为乘客构成妨害公务罪。所以,关于“家中看黄碟”一事,因为妨害公务必须以合法地执行公务为前提,如果本身就存在着违法行为,“妨害公务”根本就不能成立。

  因为公安执法人员在进入私人住宅时,必须着装而且出示证件,要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如果为事发时的情况显然不属于紧急情况,民警更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程序。但“看黄碟”事件中显然不具备这些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应该怎么办呢?如果执法者本身违法,公民不要急于采取暴力措施,还是尽量不要直接与其发生冲突。应弄清情况,采取其他的合法措施。

  对此案,公安人员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所以不能算正当执行公务,当然也就不存在妨碍公务的说法。认定是妨害公务罪,是非常不妥当的,此时,张某应该聘请律师介入,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如果认定是构成妨害公务罪,那我们的法治就存在着严重问题。说明对法律的理解出了问题,对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不是很清楚。违法执法的行为没有受到任何惩处,却这样对人采取刑罚手段,让人非常费解。”

  省公安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

  对夫妻在家中看黄碟,民警该不该查处的问题,我不想多说,只想提醒大家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者,关于“观看”黄碟是否应查处,所有法律法规惟一涉及到的是1985年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而这一规定已经被废止。根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19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第10个就是《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既然这一规定已经被废止,而其他所有关于查禁淫秽物品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中,都没有关于“观看”淫秽物品的规定,所以,民警出警查处显然已经没有法律依据,也就是“师出无名”。

  北京向阳律师楼负责人向阳律师:

  向阳律师打进电话时情绪激动。他说,张某夫妇的行为不仅不是犯罪,连一般的违法也算不上,就是一般的治安处罚也构不成。因为关于淫秽物品的查禁,只是对出售、制作、聚集多人观看等,有可能构成犯罪。如果3个人以上观看,即使不是以赢利为目的,也有传播的嫌疑。但夫妻俩在家中看,根本不影响到他人,就没有任何违法性。

  既然张某夫妇在两个月前没有因为看淫秽物品被处理,现在却以“妨害公务”为由被抓,那么我们必然会问:“张某妨害的到底是什么公务?如果你说你穿了警服,他人就必须配合,那穿警服行骗的事也屡有发生,更何况还不能确定穿了警服!如果在夜半进入他人住宅,那你就必须出示搜查证,否则我完全有理由反抗,更何况因为你们是4个人,而我却是2个人!尤其是查处夫妻家中看黄碟,那从实体上来说就不是查处范围,既然并非执行公务,那么发生冲突,根本谈不上是妨害公务!”

  8月份这件事发生后,我就一直在关注这件事,我认为公安局有公报私仇的嫌疑。因为警察被打了,面子受到了损害,就要找办法给当事人一个下马威,那就更严重了,这种心理不是把自己放在执法者的角度,而是出于私人的利益考虑!

  向阳律师认为,此案还存在国家赔偿责任的问题。县区公安局的分支机构,也是行政机关,所以行政机关如果具体的行政行为有过错,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人就是派出所。而且不仅是物质赔偿,也应有精神赔偿,因为显然已经给当事人张某带来了很大的精神损害。

  向律师表示可以为张某提供法律帮助。

  西安市检察院的岳先生:

  权力运行必须在实体和程序允许的规范下,否则就可能成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工具。程序上必须合法,执法者往往忽略了程序的重要性,进入他人住宅必须具有完善的手续。滥用权力是很可怕的。违法就是违法,犯罪就是犯罪,不违法就是不违法,不能上升为犯罪。

  出现这种情况,当地的检察机关就应该介入。因为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就是专门查处此类事的。该立案而不予立案,不该立案的却立了案,此案就属于后者,当事人可以去告,检察机关也可以直接介入查处。如果确实查明存在着公安机关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行为,那么检察院的法纪监察部门还可以查处,也可以向公安局的警务监督部门反映。

  本报记者江雪 张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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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家中看黄碟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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