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 记者 江雪 小斌) 本报近日连续报道了延安“夫妻看黄碟,民警上门查”,以及事隔两月后,看黄碟的丈夫张某又被公安机关以“妨害公务”为由刑事拘留的消息,在读者中反响强烈。因为是被以涉嫌“妨害公务”刑事拘留的,张某目前面临被公安局报请批准逮捕的境况。
读者质疑:派出所抓人为“创收”?
对“夫妻家中看黄碟,民警上门查”一事,延安的兰先生和湖南的肖先生等读者提出:派出所这样做是不是为了收罚款创收?一位在西安公安系统工作的警官则告诉记者,由于办案经费紧张等原因,许多派出所的民警会有罚款任务,所以对于此类案件比较“热衷”,因为其中有经济利益。个别人不惜扰民这样做,严重破坏了公安干警的形象。还有多位读者打来电话,指出有时候派出所所谓的罚款还能“讨价还价”,带来的影响很不好。
这位警官还告诉记者,他们出警时,一定会出示警官证亮明身份。但警官证也只能证明身份,在当场有人犯罪或发现犯罪嫌疑人,以及有人携带的可能是赃物等紧急情况下,警察可以直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是接到举报去查处,对一般违法行为要携带“治安传唤证”,对犯罪嫌疑人要带“刑事传唤证”。如果要处罚,不仅要有违法的事实,而且要有法定的处罚依据。他认为,如果警察确实没有亮明身份,就不存在“执行公务”,张某也谈不上“妨害公务”。当然,如果警察的执法程序完全合法,当事人明知警察是执法而要暴力抗拒,那就要承担责任了。
张某面临被报请批捕
因为张某10月21日是以“妨害公务”为由被刑事拘留的,这就不同于普通的治安拘留,意味着警方欲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一日至四日。”这就要求公安局至少在10月28日内报请延安市宝塔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应当自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根据法律规定,公安局就应该立即释放张某;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就意味着将对张某提起公诉,由法院依法来判决张某是否“妨害公务”。
根据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所以,张某现在最需要的是律师的帮助。
专家观点回顾
1、夫妻在家中看黄碟不违法是个基本常识问题,延安发生的“看黄碟”风波让人感到悲哀。
2、公共权力粗暴地介入私人空间,严重侵扰了公民的生活,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所谓报案者也是侵犯他人隐私者。
3、惟一有可能成为警察执法依据的是国务院1985年《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但其已于2001年10月6日被废止。
4、因为执行公务“师出无名”,所以,所谓“妨害公务”根本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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