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疗单位不得续用过氧乙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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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9日09:41 时代商报 | ||||
辽宁发出《关于加强消毒剂使用管理的紧急通知》——非医疗单位不得续用过氧乙酸 本报讯(主任记者 吴丹)为加强全省消毒剂使用管理,进一步消除隐患,使人们走出“越浓越频就越好”的使用误区,掌握科学、安全的操作方法,昨日辽宁省卫生厅发出《关于加强消毒剂使用管理的紧急通知》。 《通知》要求各市卫生监督机构要负责对辖区内的消毒剂生产厂家和销售部门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重点是生产原料、工艺流程是否符合省级地方标准;生产环境、废水排放、工人防护、包装材质、储存条件以及运输工具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各市疾控中心要及时对成品出厂到销售、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进行监测。《通知》强调,使用单位不能过多囤积过氧乙酸,注意包装封口不要过紧,存放在阴凉处。消毒剂的配制应由专人负责。《通知》明确规定,过氧乙酸只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用于传染病消毒处理,即应在发热门诊、定点医院的隔离病房以及已确定的疫点、疫区范围内使用。机关、学校、幼儿园等相对封闭场所的预防性消毒,应首选物理消毒,强调自然通风换气。已经购进使用过氧乙酸消毒剂的非医疗单位有存货用完为止,不能续用。同时要尽量减少化学消毒剂的使用频次,每周消毒1-2次。严禁在有人的情况下使用过氧乙酸,以避免对人体皮肤粘膜的刺激。提倡使用性质稳定、对环境对人体无害的环保型消毒剂(如二氧化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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