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要追究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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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8日11:15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28日电(记者张旭东 邹声文)人民警察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要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8日上午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法作出的最新规定。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用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这些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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