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800元差价一条人命看契约与道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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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19:35 中国青年报 | |||||||||
一个即将上高三的学生在游泳池里不幸溺水,在游泳池老板娘只愿付200元和救人者非索要1000元钱的“讨价还价”过程中不幸死亡,这是近日发生在陕西城固县北方乐园游泳池的一幕悲剧。类似悲剧过去不止一次发生,类似的见死不救者、讨价还价者也曾被人们押上“道德法庭”,除了用曾说过一千次的道理进行一番道德谴责外,除了再一次感叹“世风日下”外,还能说些什么?
其实,这桩很有“特点”的见死不救案给我们讨论道德问题留下了新的思考角度和探讨空间。重要的一点是,如何看待契约责任与道德义务的关系。表面看来,因800元差价产生争执的两个“行为主体”——泳池老板娘和救人者,假如有一方把溺水者的生命摆在第一位,悲剧都不会发生。于是,便形成一种严重的错觉,两个人都对溺水者的死亡负有重大责任。然而,假如各打五十大板,不仅有失公允,而且易造成是非混淆和责任不清。 那个不幸的学生并不是死于“游野泳”,而是溺死于买票入场的商业性泳池。谁都知道,泳池门票标志着游泳者与泳池经营者之间已构成一种事实上的契约关系。作为游泳池经营者,提供清洁水质、建立警示类标识、在游泳者遇到溺水危险时及时施救,以及提供行业通行标准下的其他服务项目等,都是契约中包含的无可推卸的责任。按说,既然该泳池两名专职救生员均因故离岗,泳池就不具备开放迎客的充分条件;而当出现泳者溺水,施救者提出1000元救人价码时,泳池老板娘最明智的选择就是无条件接受。因为,这是履行其契约责任、义务的惟一出路。至于救助者,他与溺水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契约关系,不承担必须救人的责任。 城固县的悲剧也许有一定的偶然因素,但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死亡事件却时有发生。人们于是便有一种普遍的愿望:假如每一起意外伤亡事故现场都能涌现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者,那该多好。但是,这种良好的道德愿望,掩盖了一种容易被忽视的严酷现实:相当数量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其真正的罪魁祸首是某些单位某些人未能充分履行契约内的责任与义务。不仅泳池经营者有保证游泳者人身安全的责任与义务,旅行社、商场、饭店等同样有把顾客出现人身伤害的可能降到最低的责任与义务;不仅商业性经营者与顾客构成契约关系并需严格履行契约内的责任与义务,诸如铁路、供电、市政管理等部门,其社会职能本身,也与社会公众构成特定的契约关系,同样有防止铁道口交通事故、防止变压器电死人之类的契约责任与义务。即使政府与百姓之间,也构成了一种实质上的契约关系,政府必须履行其应尽之责。 如果说传统社会是一个道德社会,引领人们行为和调节人际关系的“法宝”主要是道德的话,那么,现代社会则是一个契约社会,其最大特点是双方(多方)的权利、义务清晰,同受法律的保护,履行义务是享有既定权利的前提。道德社会使人们崇尚道德,但道德却常常表现为一种带有人为痕迹的、弹性的、边界不清的东西。正因为任何社会里大家都有着充分的道德选择自由,正因为人的道德水平参差不齐,才使人们在不道德现象面前感到束手无策。而完善的契约社会,必然使人们形成牢固的契约意识,任何一种具体的契约关系,其应履行的责任义务都具有很强的规定性和“刚性”,无论行为主体素质、修养高低,但必须完整履行契约。由此构成的社会关系,才可能是对彼此都有益的。(刘以宾) 相关专题:公民道德建设网上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