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增3条交管便民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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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5日08:18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交总宣记者曹笑实习生李东阳) 昨日,记者从省交警总队获悉,在公安部出台“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基础上,我省再新增3条便民利民措施,并从9月1日起实施。这3条措施是: 市、州车管所可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发放委托给管理完善、信誉良好的车辆生产企业。企业只能将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给本企业生产并销售的车辆。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台账 机动车新车注册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因车辆退货等种种原因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经车辆销售企业出具证明,车管所可办理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收回牌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机动车辆被盗抢后,车管所可凭有关证明办理备查业务。在办理解除备查业务前,车管所不得办理该车的所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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