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问责制的两个前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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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01:52 京华时报 | |||||||||
作者: 郭松民来源: 检察日报 不期而至的SARS曾使一大批官员受到惩戒,有人说这表明“问责制”已在中国确立。不过严格来说这还只是“战时”的一种“紧急处置”。而《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出现,才真正标志着“问责”开始由“紧急处置”向经常化、制度化转变,这是令人欣慰的。不过,我稍感疑虑的是,对失职官员要惩处,此前颁布的各类规定可谓汗牛充栋
仔细研究“办法”,发现要启动“问责”程序,必要条件之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新闻媒体曝光”,这就牵涉到了实施“问责制”的两个基本前提:一个是信息公开;一个是媒体的公开报道。 在我国,80%的信息资源都为政府所拥有。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一些官员可以轻易地把公共信息化为私有,愚弄公众或蒙骗上级。公众根本就不知情,还怎么“问”呢?根本解决信息公开的问题,有赖于全国人大制定《信息公开法》。当然在全国性法律出台之前,作为一种过渡的办法,不妨由地方政府制定行政规定,像广州市政府就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明确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与信息公开密切相连的是媒体的公开报道,因为“被公开的信息”主要是透过媒体报道才能为公众使用。保障媒体的公开报道,一些地方政府开了风气之先,比如新疆伊宁市就有一份《关于不得拒绝新闻媒体采访的若干规定》,规定各级官员均须实事求是地回答记者提问。这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 综上,可以说,落实这两个前提,也就为实施“问责制”提供了较好的基础。摘编自《检察日报》8月20日 文/郭松民 相关专题:各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