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9月1日正式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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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1日16:2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王冬梅)今后政府无论是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还是编制交通、自然资源开发规划,都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对其可能会对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全面的评价。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正式实施,意味着今后政府“做事”也必须同其他建设项目一样做“环评”,它的实施将会大大减少因政策失误带来的环境灾难。有关专家认为,即将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第一部真正体现环境保护预防为主思想的法律,是一项“战略环评”制度。 我国从1993年到2002年先后制订、修改并正式实施的环境与资源法律22部,与以往的环境与资源法律相比,《环境影响评价法》力求从决策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从项目评价进入到规划的评价,标志着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进入了新阶段,同时表明我国环境与资源法律立法发展方向的重大转变,即转向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最终朝着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环保专家把《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政府行为的约束归纳为“一地、三域、十专项”。这项法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篇章或者说明……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规划审批机关”,“对其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据悉,这项法律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编制机关应当认真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其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让公众的意见成为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些规定是以往的环保法律中所没有的。说明国家非常重视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重视公众参与环保决策和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