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周刊》:辽宁如何应对仰融在美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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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4日12:43 中国《新闻周刊》 | |
辽宁省政府不去应诉,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是惟一正确的选择 本刊记者/胡奎 8月7日,原中国“第三富豪”仰融,为了取回据称是他所拥有的6亿多美元资产,在华盛顿联邦法院以个人名义起诉辽宁省政府。辽宁省政府该如何面对这场官司?对此,中国《 新闻周刊: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前董事长仰融为何选择在美国起诉辽宁省政府?国际法和美国国内法上有何依据? 周中海:仰融的夫人是美国公民,美国加州法律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权。“华晨中国”在美国上市,美国认为此种行为是商业行为,且在美国有直接影响,所以,仰融以这两条理由,选择在美国法院起诉辽宁省政府。 依据国际法,国家对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国家之间的商业行为享有管辖权。但美国法律规定,以美国境外行为为依据的案件,此行为在美国境内造成直接影响时,外国政府不享有法院管辖的豁免权。 新闻周刊:此案是中国地方政府第一次在国外成为被告吗?(在国际法理上,地方政府成为被告是否等于一国政府成为被告?)以前有没有发生过类似的情况?为何此次美国法院能够立案? 周中海:在国际法上,省一级政府成为被告,就等于一个国家成为被告。中国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在美国地方法院成为被告,这是第一次。以前中国政府在美国地方法院作为被告的有“湖广铁路债券案”,另外,还有烟花案等。上世纪80年代的“湖广债权案”,以新中国中央政府为被告,原告是满清政府债券的美国持有人。中国政府委托美国律师到美国联邦地区出庭,作为“特别应诉”主张国家主权的管辖权豁免。通过外交途径得到解决。 据悉,虽然美国法院至今尚无因商业理由状告中国地方政府的先例,但1992年,也就是仰融将中国首家企业引往华尔街上市时,美国有过一起与今天仰融状告辽宁方面几乎近似的判例,是一个美国公民告一个国家政府侵吞财产的个案,今天联邦法院受理就是沿用了那时的案例。 新闻周刊:如何看待国内专家围绕此事的不同意见? 周中海:对于此案,专家学者的意见主要有三种:1.辽宁省政府必须应诉。现在是有限豁免,应诉可能会有利于中国。这多是国际私法学者或专家的意见。我觉得这是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理论争论的继续。这种观点有些缺欠,不利于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2.认为省政府不应应诉,国家及其财产在本案中享有豁免权。这又有绝对豁免之嫌。也不太符合正在讨论中的国家财产豁免理论和草案。3.仰融是中国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应交回中国,接受中国法律制裁,刑事优先于民事。我同意这种观点。 新闻周刊:辽宁省及中国政府应当如何应对此事?要不要去应诉?应诉或拒绝应诉分别会带来怎样的后果? 周中海:首先,仰融只是美国的绿卡持有者,而事件发生和案情全过程都在中国,仰融一直是中国公民,所以就属人管辖和国籍管辖来说,美国法院没有管辖权,也不得对仰融行使外交保护权。仅凭其妻子是美国人享有共同财产这一理由行使管辖是相当牵强的。其次,被告不应笼统地视为辽宁省政府,而应明确为中方的股份持有人,或法人代表,不应是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第三,本案涉及的是国家财产的豁免权,而不是直接的国家豁免权。第四,仰融是中国的刑事犯罪的通缉犯,国际法上刑事优先于民事,美国应首先将中国公民仰融缉拿归案,协助中国政府让仰融先接受中国法律的制裁。这样,就会很清楚地理出辽宁政府应采取的对策。 辽宁省政府可以特别应诉,但必须声明,不是以被告的身份应诉,不是来接受管辖,而是为了说明理由和陈述需要。如果要放弃豁免权,不是辽宁省自己可以放弃,必须由中国国务院声明放弃。 我自己认为,辽宁省政府不必应诉,而应由国家统一考虑,通过外交途径,妥善处理。本案被告应是“华晨中国”中方法人代表,而不是辽宁省政府,更不是省政府负责人。政府不去应诉,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是唯一正确的选择,不能开这个先例。 美国国家豁免法对其他国家并没有约束力。而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例尚未生效。美国和我国的某些意见相左,仍在讨论中。所以不应诉也不会产生什么不利的后果。国家是平等的,外交是对等的。如果一国法院采取断然措施,其后果也是对等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