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这样的“资助人”该当何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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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4日13:49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刘海明 资助贫困大学生是一种善举,资助者也往往受到社会各界的称道。问题是,假如资助人既不掏钱又不捐物品,还称得上资助吗?退一步说,如果只是口口声声嚷着要准备出钱资助他人,不过是不想花一分钱还想博得满堂喝彩,出个风头而已,还不至于多么可耻。但是,有极个别所谓的“资助人”,不但口惠而实不至,反而借机欺负原本已属于弱势群体的贫 据报道,延安大学一贫困女学生为凑足学杂费6000多元,通过媒体向社会求助,不料却遭到一假资助人的恶意骚扰。这个假资助人在自己没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假冒其他单位职工名义以该女生与其谈恋爱为诱饵进行骚扰、威胁。昨天,这个“资助人”终于露出真面目,受到处理。 这个名叫方进平的“资助人”,一方面对关注贫困女生的媒体拍着胸脯说要实施资助,另一方面却以不和他谈恋爱便不资助相要挟,继而不断对她实施骚扰。至此,这个罩着资助面纱的假资助人真色狼终于露出了其狰狞的面目。幸亏这个女生及时报案,不然,还不知道这个家伙下一步会做出什么事情。 现在,这个“资助人”的劣迹已经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并且其所在单位向齐某表示道歉,并拿出1000元作为对贫困女大学生经济和精神上的补偿。方某也写了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骚扰女大学生。事已至此,按说已经了结。不过,笔者虽然不反对“资助人”单位出面协调处理此事,但对用只写一份“保证书”的方式来惩罚“资助人”这样一种决定,却不敢恭维。这样的处罚,从表面上看,似乎无可厚非,使本该受益的受害人最终“受益”,拿到1000元的经济补偿。不过,这笔钱不是“资助人”所出,而是由单位代交,他个人并没有受到真正的处罚,这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事实上,像方进平这样的“资助人”,从一开始打的就是歪注意。他的所作所为,其实已经触及法律。笔者认为,方进平作为“资助人”,其罪名至少有两项:其一,触犯了《合同法》,构成了欺诈罪。答应资助贫困生,虽然只是口头承诺,但其作用仍然等同于在资助人和被资助人之间签定了一份合同。何况这样一种“合同”已经开始执行,只不过“资助人”中途附加了令被资助人所无法接受的苛刻条件。也就是说,在确立这样一份合同之前,资助人压根就没有打算履行自己的承诺。这样的行径,自然属于故意欺诈。对此,是否有必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资助人履行其当初的承诺? 其二,威胁女大学生,并多次不让人家离开他包的房间,同时经常用电话骚扰,致使对方闻听他的电话就非常害怕,无疑已经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方某利用答应资助学费的机会,频频对该贫困女大学生实施性骚扰,已经给对方的身心造成了伤害。针对这一事实,完全可以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在,仅让他出具一份书面保证书,未免过于宽容,根本无法达到惩戒的作用。如果惩罚过轻,以后再有类似的假资助人出现该怎么办?如果遇到涉世不深、胆小怕事的女生又如何是好? 对这样的“资助人”,还是通过司法程序处理更合适,而不适合于又双方单位达成协议了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