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颁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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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5日16:24 深圳晚报 | |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颁发 黄金时间电视剧不得插广告 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日前颁发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 插广告有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内容低俗、误导消费等存在导向问题的各类广告;各播出机构的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广告的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20%;在19时至21时的黄金时间,电视广告总量不得超过15%,在这一时间内所播放的电视剧中间不得插播广告;在其他时间播放电视剧时,每集中间允许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2分30秒。为尊重群众的生活习惯,《办法》规定在用餐时间,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治疗脚气、痔疮等类药品和妇女卫生用品等类广告。 广告总量有限制 暂行办法对广播电视广告的播放总量做出了明确规定:各播出机构的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广告的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20%。广播电台在11时至13时之间、电视台在19时至21时之间的黄金时间,其每套节目中每小时的广告播出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即9分钟。 《办法》还规定,各转播、传输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对违规的,将依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单位通报批评、责令停播广告、暂停某频道播放节目直至撤销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等处分。 广告内容有规定 暂行办法还指出,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内容低俗、误导消费等存在导向问题的各类广告。不得含有宣扬民族分裂、亵渎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破坏环境,以及不利于自然生态、珍稀野生动物保护等内容都是不被允许的。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健康文明、尊重科学,不得播放含有色情或性暗示等内容的广告,不得播放治疗性病的广告;不得含有宣扬迷信、邪教、伪科学的内容。烟草制品广告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广告在暂行办法中,被明确规定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不得含有可能引发青少年儿童不文明举止、不良行为或不利于父母、长辈对青少年进行正确教育的内容;应当尊重妇女、残疾人,不得歧视、侮辱妇女、残疾人,不得出现不文明人物形象。 广告与新闻分开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有明显区分,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播放或变相播放广告。时政新闻节目及时政新闻栏目不得以企业或产品名称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作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