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负责人就落实广告播放管理办法答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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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6日15:59 新华网 | |
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 促进广播电视广告健康持续发展―国家广电总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日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17号),并召开专门会议部署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工作。广电总局要求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从认真学习和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切实尊重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强对广播电视广告的播放管理,保障和促进广播电视广告工作健康持续发展。为此,广电总局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关心的问题。 一、在当前各类媒体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广电总局为什么要颁布有关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总局令? 答:对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进行规范管理是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广播电视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经济支柱,更是与国家经济发展、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信息渠道。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工作做得好与不好,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望和形象,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与质量,直接影响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状况,直接影响着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和广播电视节目的亲和力与感染力。切实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是坚持广播电视“喉舌”性质的需要,是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是充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水平的需要,也是促进并保障广播电视自身发展的需要。 国家广电总局一直高度重视对广播电视媒体播放广告的管理,曾先后出台了一些有关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广播电视广告的播放提出过明确要求。但是,目前广播电视广告播放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如一些电台、电视台广告播放时间长、影视剧中插播广告多等,影响正常收听收看,群众有意见。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完善原有规定,提高其效力,广电总局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以总局令的形式制定发布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更加科学合理,要求更加明确具体,处罚措施更加有力,是迄今为止关于广播电视播放广告的效力最高、规定最完整的专门的管理办法。 二、目前广播电视广告播放中有哪些已经成为社会关注、并制约广播电视广告健康持续发展的主要问题?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广播电视广告有了长足的发展,去年全国广播电视广告的营业总额达到了252.93亿元,占全国广告营业总额的28%。但在发展过程中,广播电视广告在播放管理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在播放电视剧的中间无限制插播广告;在就餐时间播放治疗痔疮、脚气等容易引起群众反感的广告;在转播中央电视台等其他电视台的节目时大量插播自己的广告等。还有一些广告内容低俗,格调不高。这些问题如不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加以纠正,就会影响广播电视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阻碍广播电视自身的健康发展。 三、《办法》对广播电视广告在内容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答:按照《广告法》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原则精神,《办法》对广播电视广告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广播电视媒体受众广泛,社会关注度高,为避免误导消费者,《办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二是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广播电视媒体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办法》规定广告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应当维护国家尊严,尊重祖国传统文化;应当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应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环境;应当健康文明,尊重科学等。三是《办法》规定广播电视广告应当有利于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尊重妇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四是为了保证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和公正,避免有偿新闻,防止滋生腐败,《办法》规定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有明显区别,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播放或变相播放广告,时政新闻节目及时政新闻类栏目不得以企业或产品名称冠名。五是《办法》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播放一定的公益广告,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公益广告的数量不得少于广告总播出量的3%。 四、针对目前老百姓反映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中的突出问题,《办法》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目前群众反映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广告播放时间长、影视剧中插播广告多、在就餐时间播放令人反感的广告等。在《办法》起草制定中,广电总局对这些问题作了认真调查研究,并适当吸收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对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时间比例、影视剧中插播广告等要求作了适当调整,使其更加科学、合理和规范。一是严格限制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总量。《办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20%。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每套节目中每小时的广告播出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即9分钟。二是严格限制在影视剧中插播广告,禁止在黄金时间播放的影视剧中插播广告。《办法》规定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办法》对影视剧中插播广告的次数和时间作了严格限制,规定电视台播放一集影视剧,一般为45分钟左右,可以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2.5分钟,同时规定在19:00至21:00之间播放的影视剧中禁止插播广告。三是禁止在就餐时间播放“倒胃口”的广告。为尊重大众生活习惯,《办法》规定不得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早、中、晚用餐时间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如治疗痔疮、脚气等类药品及卫生巾等卫生用品的广告。 五、《办法》对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总量、电视剧中间插播广告等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这是否会对广播电视行业的收入造成影响?答:广播电视广告的发展是与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物质生活水平密切相关的,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未来20年又是我国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我们进一步加强对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的管理,就是要为广播电视广告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为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目前广播电视广告播放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一些地方的播出机构之间恶性竞争所带来的,是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办法》的颁布及实施,有利于指导和帮助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品牌和形象,进一步赢得群众的欢迎,进一步赢得广告主的欢迎,也会进一步提高广播电视广告的含金量。这个影响将是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在《办法》公布前征求有关广告经营机构和播出机构的意见时,大家对此的看法是一致的。 六、广电行政部门将会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答:这个问题很重要。一个规章的出台,无论其目的多么良好、措施多么具体,关键还在落实。为此,广电总局要求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首先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同时要建立对广告播放的日常监管、信息反馈、投诉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我们还特别强调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要求各级广电管理部门和各播出机构都应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一经查实,必须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向全系统公布,如果是群众投诉并有具体联系方式的,还应给予明确的答复。广电总局的投诉电话为010-86091111,电子信箱是ggjd@chinasarft.gov.cn。我们真诚欢迎社会各界的指导和帮助。(来源:中国广播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