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社会应尽快适应公民权利回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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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4日13:50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杨耕身 新《婚姻登记条例》于本月实施后,为公民结婚大开方便之门,但新问题也随之出现,一位新婚者在银行申请房贷时,面对银行要求出示婚姻状况证明此规定,却找不到能为他开证明的单位了。据10月13日“四川在线”消息,过去,公民结婚需要到单位或居委会去开介绍信,而新《条例》却只需要“个人声明”即可。“以前,结婚的都要走我们这儿过一下 当这一系列问题如此尴尬地浮现出来,人们不禁会问:是谁让我们变得无所适从?是因为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显然不是。不论是取消强制婚检,还是结婚不再需要单位证明,都是公共政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与尊重,是公民权利的回归。如果因此带来了一些问题,我们相信,这些问题与对公民权利的剥夺相比仍是微不足道。这是有必要首先明确的一个前提。 但那位申请房贷者所遭遇的尴尬也不能回避。事实上,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出现的问题也还不止于此。如10月7日《时代商报》报道的三个问题:草率离婚现象,姻姻低龄化趋势,婚检备受冷落,还有《天府早报》报道的四川渠县被疑患有艾滋病的女孩和不知实情的男友要求登记结婚的事情等,都是在新条例实施后不容回避的问题。对此,我们认为,这样一些尴尬的出现,不是因为国家将公民权利归还给了公民,而是因为我们还没有来得及为这种回归准备更为充分、更为完善的配套措施。 反观房贷事件,我们不认为是不可解决的事情。除了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难道就再也没有其它方式证明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了吗?房贷发放,是不是非得有那一纸证明并且舍此而无它法?当然,这是“规定”,但是这种行业的规章为何没有顺应公共政策的变化?另外,我们也不明白为何会出现一纸难求的局面。新人手持的结婚证件是由国家机关发放的,其合法性不容置疑,但为何得不到单位、居委会的认可?如果其所在单位、居委会与民政部门但凡能联动一下,获得一纸证明又何至于这么难?只要是本着服务人民,保障公民权利这样一种理念的,只要不是相互推诿的,那么又有多大的困难是不能逾越的呢? 不论是银行还是单位、居委会,怎样来应对“新问题”都只是一种技术性的手段,我们不能让这种技术性的操作成为公民权利回归的“路障”。换言之,全社会都应尽快适应公民权利的回归。随着国家民主政治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原本属于公民的权利正逐步交还给公民。新《婚姻登记条例》是其中之一,此外还有收容制度的废止,使公民的人身自由得到保障;考研不再需要单位同意,使公民的求学权利更为充分,等等。我们知道,要保障公民应有的权利,就可能带来一些问题,从社会学的角度,这是一个社会应当付出的正常代价,谁也不能为了减少这种代价而对公民的权利有所剥夺,或再回到老路上去。而作为社会管理者或服务者,尤其应当尽快适应公民权利的要求,使公民权利得到更有效的落实。 政府尽快适应现代服务型政府的需要,把属于公民的权利完整地还给公民,是时代诉求,更是值得我们永远关注的命题。而全社会尽快适应这种公民权利的回归,则是这样一种时代精神的基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