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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从孤胆英雄看公交车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4日14:19 南方都市报

  作者:石玮

  《南方都市报》10月13日报道了公交车上好心乘客提醒他人防贼后孤身勇斗五窃贼的英雄事迹,不禁让人觉得寒心,不仅仅是因为周围群众的冷漠,更是因为见到司机竟然将行凶者放走。显然,作为承运人的公交司机回避了自身应该承担的契约责任和社会责任。

  首先,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应负救助义务。其表述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根据该条规定,承运人对特定的旅客有救助的义务,而旅客则有受到救助的权利。承运人的这种救助义务是法定义务,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约定义务,不是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当旅客发生疾病、分娩、遇险时,承运人必须加以救助,否则便是违法,便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运人履行救助义务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有个总体要求就是必须“尽力”地履行救助义务。至于什么是“尽力”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具体的情况加以判断。在此次事故中,如果司机在发现车上出现行凶事件将车开到附近的派出所,以避免车上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将可能使受害人受到的伤害最小化;如果受害人人身已经被造成伤害,司机应及时开往附近的医院和诊所,对受害旅客加以紧急援救。

  其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是说只要承运人和旅客达成的客运合同有效成立后,旅客在公交车上所受到的人身伤害,不管是来自于承运人还是承运人以外的其他人的伤害,只要该伤亡不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承运人应该无条件地承担违约责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进行赔偿。所以该公交车上的乘客在勇斗窃贼后所受的人身伤害,即使没有抓住行凶人,也可以请求承运人对其加以赔偿,而不用担心自己在受到伤害后无法从加害人处得到补偿,出现无法得到救济的情况。

  其实,公交车上乘客受到来自于承运人以外的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承运人到底该承担何等程度的责任一直以来都是人们争论的焦点话题。但不管是其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也好,还是侵权责任也好,我还是希望公交公司及承运人能多考虑一下旅客的利益,从而切实地履行其作为公共的服务机构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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