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委屈奖”不能弥补对人格权的损害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1日13:35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邓清波 两名顾客到信用社取款,却错记为存款,还将气撒在信用社职员身上,辱骂1个多小时。女职员王来娣始终骂不还口,保持礼貌态度对待客户。信用社领导为此授予员工“委屈奖”。(《浙江日报》10月30日报道) 面对无理取闹的顾客,女职员始终保持礼貌的态度,人们也许都要佩服其良好的个人涵养和敬业精神。但是,忍受顾客辱骂长达一个多小时,最后却仅仅以给予所谓“委屈奖”了之,这样做究竟好不好呢?笔者以为是很不妥当的。作为女职员,也是一名普通公民,依法拥有自己的人格权,其人格尊严不容任何非法侵犯。显然,长达一个多小时的辱骂,必然严重损害到该女职员的人格尊严,涉嫌侵犯她的人格权。 达一个多小时的辱骂、以牺牲职员的人格尊严来维护所谓的服务声誉和经营利益,这不仅有悖社会良善风俗,实际上也涉嫌违法,因此是非常不应该的做法。所谓的“委屈奖”,不足以改变这一做法的性质,更不足以弥补公民人格权受到的损害。作为女职员,在自己的人格尊严严重受损的情况下,理应采取恰当措施如报警、事后起诉等办法,来制止和追究无理顾客的辱骂行为,以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等正当权益。作为单位,更应该理直气壮地主动帮助职员维护其合法权益,制止顾客的辱骂行为,而不宜任由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再给予职员所谓的“委屈奖”了之。诚然,如果采取措施制止无理顾客的辱骂行为,也许会使得该顾客不再来本单位存储款项,信用社的经营利益可能受到一定的损害。但是,与维护公民的人格权、乃至是维护法律尊严相比,这点损害是微不足道的。 更值得反思的是,类似这种为了单位经营利益而要求职员忍受各种无理刁难、牺牲职员某些人格尊严的现象,在当前社会还是比较常见的。从职员的角度来说,尽管职员理应有足够的自我维权意识来抵制各种侵犯自身人格权的行为,但是,考虑到种种因素,他们往往不得不放弃这种自我维权意识,忍受各种侵犯自己人格尊严的行为。因此,更有责任制止各种侵犯职员人格权的行为的,还是单位。作为单位,固然应该尊重顾客权益,为顾客提供礼貌周到的服务,但是,也不宜过分迁就那些无理取闹的顾客,更不宜为了维护本单位的经营利益而要求职员放弃自己的人格尊严、损害职员的人格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