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生死状”不能洗脱学校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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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14:59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杨耕身 本学期以来,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学要求学生家长与学校签订一份《安全工作条例》。该《条例》规定:课间严禁追逐打闹;凡课间因违规造成的校园伤害事故,一律由当事人负责处理或赔偿;课间在活动区活动的学生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 我们不支持一切急于为自己免责的“生死协议”。如果说因为年龄等原因,大学生尚有一定的自律能力的话,则我们就难以理解为何小学也使出了“生死状”的招数。小学生小则六七岁,大则十二三岁,他们还不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正如一位律师所指出的,一些学校与学生签订的“生死协议”违反了《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所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法律义务,而强制性义务是不能以签《条例》的方式予以转移的。其次,学校发给学生家长的《安全工作条例》,实际上是一种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斥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无论如何,当学校说出“不管有无能力,你都必须为你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你死了,与我无关!”之时,就已经不独无情,而且无理了。不近于情,不合于理,但一些学校还是纷纷将一份“生死状”推向了学生及家长。它不仅表明了学校所具有的一种话语霸权,同时也表明学校正急于摆出一个不愿承担过多责任的姿态来。我们不想一味地谴责校方,因为一些学校在实施教学或管理中,的确出现了一些他们不想看到的事情,比如学生自杀、发生意外伤害等等,此时学校可能也有苦难言。这是一个背景,其实也正是一个难题:除了强行向学生及学生家长推销其“生死状”以求免责之外,学校还有无更好的办法? 办法当然有,那就是在学校管理中加入更强烈的责任意识,并通过其所从事的教育手段及责任承担方式,尽可能地使学生远离伤害,从而规避管理风险。如果说充分尽到对于学生的教育及监护之责,是学校责任意识的体现的话,那么在一旦发生意外后勇于承担起相应责任,更能体现学校的责任意识。一方面,“生死状”并不可能使学校完全逃避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事情通常如此:通过尽责来解决问题,远比努力寻求免责来解决问题要积极得多,也有效得多。这不仅是法律使然,也是道义使然。将责任一推了之,施施然置身事外,让我们感到的是一种“师道之不存”的遗憾。 “母校”,是我们对于培养过我们的学校的一个别称。“像母校一样的学校”,“学校是另一位母亲”,这样的表达饱含着我们对于学校的依恋和感激。但是当有一天,我们发现在我们的成长中,学校总是摆出一副“事不关己”的姿态,总是想与我们“划清界限”,则学校还成其为“母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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