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我们期待公民社会的到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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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8日14:41 南方都市报 | |
相关专题:< 新浪评论专题 > 作者:杨耕身 “维权活动应该通过正常的途径和合法的方式进行,在维护自己权利的时候不能侵害他人利益和公众利益(致歉启事原文)。”要有权利意识,更需要有维权理性。如果说,业主拦路并堵塞交通是一种“不冷静和法律观念不强”的激愤行为,那么能够及时反省并公开登报致歉则表明业主维权理性的回归。如果说,“阻路”之举仍只是一种“私民”行为,那么 公民意识的核心就是公民的权利责任意识和科学理性精神。在现实中,我们并不总能体现出这种良好的公民意识,其具体表现在:要么,当我们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我们缺少维权的信心与决心;要么,我们断然采取了一些极端或过激的行为,在对私权的追讨中危及了公共权益。这些都不是公民意识的体现。 公民意识的缺失,常常需要从社会或体制本身找寻其原因,换言之,是我们的社会还没有真正成为公民社会。过高的维权成本,会使得公民被迫放弃对于自身权利的诉求;没有或者无法通过正常的维权渠道来讨要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就可能出现一些过激的行为。正如中国行政法学专家章剑生教授评价丰泽湖山庄事件所认为的那样:业主这类弱势群体维权确实困难,如何保护他们的权益值得社会思考。政府部门要简化仲裁程序、法律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让弱势群体可以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维权活动。 公民社会最根本的特征,不仅在于一个社会能够真正尊重每一位公民的权益、需求、意愿与价值,而且在于政府的公共行为必须事先征得公民的同意。或者说,这样一种社会行为方案一定是经过某种严格程序从公民的个体意志中提炼出来的公意的体现,这是能够体现现代社会特征的基本规则。然而从深圳有关部门规划那条引起业主不满的道路这件事上,我们很难感受到有关方面对业主意愿的尊重。当公民意识已经成为一种公民自觉之时,却依然存在维权渠道不太通畅,依然缺少相应救济措施的现实,这种反差无疑让人尴尬。 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法治社会的产物,也是政治文明的根基。广大国民普遍具备完整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性格是一个成熟的有自治能力的公民社会的必要条件,但通过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以最大可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才是公民社会形成的必要前提。丰泽湖山庄业主“登报道歉”之举不仅让我们感到了一种可贵的公民意识,也使我们对于公民社会抱以更大期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