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向未婚先育者“收费”值得商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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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8日14:05 新京报 | |
相关专题:< 新浪评论专题 > 作者:李红军 据《齐鲁晚报》11月17日报道,《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草案)最近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因为按照这个《办法》规定,违规生育者将被征收相当数量的“社会抚养费”。 《办法》(草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要征收社会抚养费: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而生育的;不符合计生条例规定再生育的;虽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有其他违规做法的;不符合计生条例规定的生育间隔期限而再生育的;虽然符合计生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没有申领生育证生育的。 我以为,安徽省出台向未婚先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制度值得商榷。 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讲,向未婚先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做法有违法之嫌。大家知道,我国是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国家,结婚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未婚先育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实行法律制裁手段是必要的,但向未婚先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作为一种惩罚手段就很不明智。向未婚先育者征收所谓的社会抚养费,本身就是对“未婚先育”的一种默认,这与我国现行的婚姻政策是不相吻合的。 其次,从社会层面上讲,向未婚先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利于未婚先育者个人权利的主张。一般情况下,未婚先育者多为未成年人,其中不乏青少年妈妈。最近几年,随着人们性观念的开放,少女妈妈屡见不鲜,并由此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 向这些“未婚妈妈”征收社会抚养费操作起来有很大的难度。有些“未婚妈妈”正在上学,有些则刚刚参加工作,让这些“未婚妈妈”缴纳一笔不菲的社会抚养费显然不符合现实情况。这些“未婚妈妈”经济上尚未独立,所谓的社会抚养费根本就缴不起,如果强行收取甚至动用法律手段申请执行,就有可能激化矛盾,这样做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是即便缴了社会抚养费也未必能起到“社会抚养”的作用。“社会抚养费”,顾名思义,就是进行社会抚养的费用,而实际上这些费用根本不可能全部用来进行社会抚养。 那些被抚养的孩子根本享受不到“社会抚养”的权利。就笔者所知,那些“未婚妈妈”所生的孩子,要么送人,要么由亲属领养,真正遗弃到社会上的毕竟是极少数。另一方面,从养育成本上讲,几千元的“社会抚养费”是根本养不起这些孩子的。一个孩子从生下来到成人,到经济上完全独立,没有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由此可见,对未婚先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制度设计还是慎重为好,不可轻易出台。当前首要的是向未婚者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这些人充分认识到未婚先育的危害,并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避孕宣传。 诚然,出台向未婚先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这项制度的初衷是善意的,但任何一项制度的设计要充分考虑其后果,如果在制度设计上不严密,很容易导致社会问题。因此,向未婚先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制度很值得人们商榷,只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在充分尊重民意的基础上,制定出的制度才会更合理与科学,才会为人所接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