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司法体制深入改革的要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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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0日14:09 南方都市报 | |
相关专题:< 新浪评论专题 > 作者:王琳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和学者纷纷就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提交了各自的理想蓝图。基于过往的经验与教训,并充分尊重司法的内在规律,笔者以为,即将展开的更深层次的司法体制改革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 明确司法机关的职能划分。体制层面的改革首先面对的即是司法职权和利益的重新分配。明确职能划分不但发生在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也发生在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之间。只有通过权力再分配,才能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司法效益的优化。而在权力的再分配过程中,虽然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之间在权力关系的调整上会表现为互有交接,但总体趋势上是司法机关的权力将适度扩大。在扩权的同时,司法权也将受到其他权属更有效的监督与约束。同时,当事人的权利也将得到进一步的保障,即不但要以“权力控制权力”,更需树立“以权利约束权力”的现代法治理念,使司法责任进一步明晰,维持司法权责的平衡与统一。 改革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新的司法区的划分应遵循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打破“司法割据”的局面和有利于减少地方保护主义这三项原则。地广人稀、案件数量少的地区,可以在若干个县设置一个基层法院及对应的检察院,在若干个地区设置一个中级法院及对应的检察院;而人口密集、案件数量多的地方,可以考虑在一个县(区)、市设置多个法院及对应的检察院。这样将有效改变各地受案数量极不均衡的局面。全国则可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际之间,划分若干个大司法区,作为少数案件的三审法院,同时负责对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等。 改革司法资源的供给体制。参照现代法治国家对司法机关经费基本由国家财政保障的做法,宜将物资配备、办案经费、基建投入及薪金福利等单独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后,由国务院将款项拨入中央司法机关,统一支配和统筹管理。同时,检察机关追缴的赃款赃物、审判机关应收的诉讼费、没收的财产、罚金等统一上缴国库,作为国家财政收入。 改革司法官员人事管理体制。要在司法机关着力打造法律共同体,并保障任何进入这一共同体的成员均有着共同知识、共同语言、共同思维、共同认知、共同目标和共同理想。具体的制度改革应当包括:司法官的提名权由上级司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行使,司法官的人事任免权由人大统一行使,司法辅助官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任免由司法官行使;在司法机构内部,司法官不受任何人包括院长、庭长以及上级法院法官的不当干涉。同时,也应将现行的司法官公务员管理模式还原为司法官的专门管理模式,让司法官脱离行政职级的禁锢。与之相配套,应实行司法官、司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司法行政事务官的分类管理。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是深是浅,必将随着以上四项具体内容的推进而得到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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