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拆迁补偿 让权还是让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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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0日14:54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王怡 新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出台,是一件往前走的好事。这个“好”在老百姓眼里是实惠的,即旧城区的拆迁“以房地产市场价格为基础增加20%确定补偿金额”。 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问题,有两个根本的解决之道。 一是政府的角色必须往后撤,让开发商自己去和拆迁户谈,一面通过契约去安排私人之间的权利,一面通过法院去解决私人之间的纠纷。法院判决出来之前没政府什么事。要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政府尤其是领导人必须抑制自己大力推进旧城改造和城市建设的政绩渴望。所谓“加大改造力度”本身就是一个对私人权益具有“侵略性”的提法。城市房屋拆迁为什么会引发这么多的反对和对私人权益的伤害,不是因为开发商欲望太强,而是政府的欲望太强了。政府的意志一旦强过了市民社会的意志,就会出问题。 第二就是到底承不承认城市居民的土地使用权?这个使用权到底是不是一种物权,拆迁户到底是在卖房还是卖地?这个问题在当年起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时就争得一塌糊涂。最后对已有城市私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在法律中被搁置。至今土地使用权补偿也一直没有在拆迁补偿中被承认过。而“房地产市场价格”是一个含混的概念,今天的楼盘都是动辄十几层,每户分摊的土地价格较少。如果在旧城区拆一户平房,用目前的市场房价来确认拆迁补偿,听起来很合理,但其实还是在抢钱。如果旧城区五六百万元一亩地,一平方米的土地成本就在1万元以上。如果承认旧有的私人房屋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且是一种不动产物权,那么地归地,房归房,才是拆迁谈判和政府指导补偿标准的正确做法。 两条治本之路都是需要上下求索的难途。那么另一种治标之法就是在不动拆迁体制、不动产权框架的前提下,多给老百姓一些好处。广州市政府显然在这个方向上已开始上路。我们可以称为“广州模式”,这个模式的特征是“不可以放权,但必须让利”。这次广州以市场价为基础上浮20%,就是对旧城区拆迁户因拆迁而导致生活环境剧烈下降而给予的补偿。在拆迁补偿中把这一层因素货币化,是广州这个新标准在“让利”方面值得称赞的一个举动。 把“权利”这个概念暂时拆开,能加深我们对它的理解。“权”对老百姓来说有两层价值。一种形而下,一种形而上。按形而下的解释,权是手段,利是目标。权意味着选择的机会,而有选择的事总是比没得选择的事更有实惠,没得选择的事多半就无利可图。因此权总和利连在一起。老百姓拼命都要维权,维权的实质其实就是“维利”。老百姓的“权”扩展了,就意味着政府的“权”在后退。所以在房屋拆迁的问题上假设政府一时半会不想给权、不想撤退,那么治标的唯一办法就是把老百姓的“权利”分开,剥夺有选择的权,但给足实实在在的利。老百姓总是善良的,有了微薄的利,能够活得下去,通常也就没事。 但从形而上讲,权对个人也有着独立的价值,不一定和利直接相连。这种独立价值的凸现可以看作现代社会和个人幸福的一个文明指标。“给我再多的钱我也不想搬”这样的人还是比较多的。所以为什么要说“维权”不说“维利”呢。因为权利归根到底是一种整体性的诉求,它与个人自由生活的价值和喜怒哀乐密切相关。只让利不放权是暂时的。天下大势总是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一个良好的社会制度最终必须兼顾拆迁户的权和利。因为幸福归根到底来自于自愿,来自于那些亲手签下的契约。 相关专题:< 新浪评论专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