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时报:毕业证看成绩,学位证更看品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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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13:48 中国经济时报 | |
作者:魏炜 11月24日《中国青年报》同一版面刊登两篇文章,都是有关大学毕业生状告母校、要求母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的。这两个案例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大学毕业生在校期间因替同学代考被发现后受到纪律处分,而根据学校规定,“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考试舞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被取消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两位没有拿 学校授予毕业生学位,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高校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授予学士学位。从表面看,条文似乎并没有规定授予毕业生学位所需要的思想、道德标准。但我们应该注意到一点,这条标准,也应该是大学生经过在校学习达到的毕业标准。达到这条成绩标准后,学校颁发毕业证。这两起诉讼案件中的大学毕业生,都达到了这个成绩标准,所以学校无一例外地允许他们毕业,并颁发了毕业证;但拒绝授予他们学士学位,却证明了一点:毕业证不等同于学位。在表面同一的成绩标准背后,还有其潜在差异:毕业只看成绩,而学位不仅看成绩,还要看思想、道德标准。如果没有这点差异,毕业等同于学位,两位毕业生既然已经拿到毕业证,还要什么学位? 学位和毕业证的区别很明显,就在“品”上。对这点,大众应该有一个普遍认同的认识。具体到大学,更是编入《学生手册》,明文规定“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规定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考试舞弊者,不授予学位”。这条规定,可以看作学校对我国《学位条例》的具体实施措施,更可以视为学校和学生之间的约定,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条规定的实施,是对违纪学生的惩罚,保证了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对舞弊行为的惩罚,更是对那些靠自己的辛勤努力取得好成绩的大学生的褒奖,是一种公平原则的体现。 诚如被告之一的郑州航校有关负责人所言,即使法院判学校败诉,学校也不可能给这名毕业生补发学位证,“因为这无疑相当于给考试舞弊开了口子”。这是学位授予中的道德底线,如果被突破了,后果很难设想。据此,我们也应该认为,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25条制订的工作细则,并不存在抵触法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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