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社论保障死刑犯权利的象征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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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17:26 新京报 | |
作者:陈永苗 本报今日报道,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死刑犯与近亲属会见的实施意见(暂行)》(以下简称《会见意见》)和《关于在死刑犯会见亲属工作中司法警察工作程序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会见程序意见》),对死刑犯会见近亲属工作做了详细安排。 众所周知,死刑犯在被处决之前,其婚姻家庭权利还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国家一直允许死刑犯会见家属。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同时也正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会见程序意见》中指出的,是人道主义精神的要求。 从婚姻家庭的特征来说,死刑犯会见家属应该在比较封闭的空间进行,没有他人干扰。但是死刑犯与一般犯人情况不同,对他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危险性,而且由于死刑犯即将死亡,可能会有一些无法预料的突发举动产生,例如自杀,或者对家属有疯狂举动等等,所以代表国家强制的司法法警必须在场。于是乎会见的和谐和会见的安全之间就产生了一定的矛盾。所以要制定一些程序性规定,根据死刑犯会见家属各种具体情况的需要,按照必要和合理的原则安排司法法警在各种具体情况的行动措施,来控制死刑犯,这样可以较好的解决那些矛盾。可以说《会见意见》和《会见程序意见》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了妥善处理那些冲突,为了凸显司法中的人道主义精神,同时控制死刑犯,避免出现突发情况。 《会见程序意见》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可以看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这种努力是比较到位的。第六条规定死刑犯被押解到法院羁押室后,法警要为其解除械具,并向其宣布会见亲属的要求和注意事项。解除械具是为了营造会见家属时需要的家庭氛围,宣布要求和注意事项是预防突发举动的产生。第七条规定,死刑犯被押解到会见室以后,法警要安排其在指定的位置坐下;在会见期间,一名死刑犯要有两名法警看管,法警可以采用坐姿,位置以能控制死刑犯为宜。我们知道,如果死刑犯坐着而法警贴身站着,会造成死刑犯心理上的压力,不利于死刑犯会见家属。“位置以能控制死刑犯为宜”,那就是说法警没有与死刑犯贴身,而是保持一定的距离,这样的距离又能保证出现突发事件时可以全力以赴,果断处置,完全控制死刑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这样的规定可以比较好地解决死刑犯会见家属和司法警察在场的矛盾。 保障死刑犯的权利具有很大的象征意义。如果死刑犯的基本权利可以得到保障,那么就可以想象其他公民的基本权利无疑也会得到保护。因此,罪犯的基本权利保护状况是一个国家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底线。值得注意的是,北京法院系统在保护罪犯和犯罪嫌疑人权利方面有过不少探索,例如犯罪嫌疑人出庭时给手铐戴上布套等等,反响很好。我们希望这方面的探索越来越多。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