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匪夷所思的“做法错误但无法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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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7日14:14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刘吉涛 近日,苏州市一家外资企业“两个小时才能上一次厕所”的规定引发员工争议。对此,医学专家认为会给人体带来损害,法律人士认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部门认为此厂规不正确但没有处罚依据(据11月26日《江南时报》)。我很同意医学专家和法律专家对这个问题进行的评价,但是对劳动部门说法感到无法理解。因为劳动部门的说法不仅存在 苏州市劳动局列举的理由显然是不成立的。首先,劳动局起先认为企业行为是不正确的,限制了劳动者人身自由。现在却说企业的规定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说法。另外,苏州市劳动局认为没有处罚依据,不好处罚。这是一种典型的消极的执法态度。找不出直接具体的法律规定,但这决不等于法律对这类问题没有规定,出现立法上的空白。依据制定法律的特点,立法机构也不可能对此类问题进行一一明确规定,这在立法是无法实现的。因此法律制定者为了避免法律出现空白,在立法时做了许多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行为人无论是违背了法律的具体规定还是违背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甚至违背法律精神,都是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本案中,苏州市劳动局找不到直接的处罚依据确是实事,但是应依据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责令这家企业改正错误,恢复劳动者合法的权益的行使。 苏州市劳动部门的做法,一方面反映了有的劳动部门没有真正领会《劳动法》的实质与精髓,当然不可能做到真正的依法行政,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或多或少地反映出这样一种倾向:劳动执法部门在处理劳资关系时,有偏向投资方的嫌疑。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