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上下级法院关系紊乱危害法律精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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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3日10:39 燕赵都市报 | |
作者:陈杰人 四川省高级法院新闻发言人近日通报了该省两起司法丑闻:富顺县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杨跃因枉法裁判被判刑,自贡市中级法院审判员郑琦因违反审判纪律受处分。这位新闻发言人就此表示:“省高院对敢于碰‘高压线’敢于违反禁令的,将坚决严肃查处”。 在人们眼里,四川省高级法院与司法腐败坚决斗争的态度和自揭家丑不护短的做法确实可嘉,作为一个对司法腐败深恶痛绝的公民,我也赞同严肃处理违纪违法的法官。但就四川高院查处下级法院法官的做法来说,我却质疑其并不符合现行法律制度的原则精神。 我国《宪法》第127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上述法律精神明白无误地确立了一条原则,即我国法院上下级之间为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各级法院法官的任免奖惩权限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而非上级法院。 就司法的组织结构和程序来说,监督关系和领导关系的区别在于:前者意味着上级法院仅可以依职权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结果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的决定;而领导关系则意味着下级必须听从上级的命令,上级对下级的业务、人事、财务等方面有决定性的管理和指令权。 司法是社会公平的最后底线,司法审判就是维护这道底线的具体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审判为“两审终审制”,即人们可以通过两次诉诸法院以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在寻求司法救济的过程中因为审判员认识水平或司法腐败等因素被“一棍子打死”。从这个意义上讲,“两审终审制”通过两次独立的审判为实质正义多上了一把“保险锁”,其本质就是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实质正义。 既然如此,两审终审制的核心问题就是两次审判的独立性。有鉴于此,我国法律规定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仅仅是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因为,领导关系就意味着上下级是一个共同体,它们立场的“同声同气”只能使“两审”变为一种形式。 但在现实中,像四川省高级法院一样,把自己当成下级法院的领导、越权干预下级法院除审判工作以外事务的“错位现象”并不少见。这些司空见惯的行为,实际上都体现了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背离审判业务监督关系而走向领导关系的可怕现实。 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的异化,不仅使各级人大的法定权力被侵犯和剥夺,而且严重危害了司法监督秩序,使两审终审制变为实质的一审,从而违背了司法的程序正义要求。从这个意义上看,上级法院查处下级法院法官的违法行为,有损整个司法体制的秩序。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