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公共灾难不能让个人埋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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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2日18:30 新京报 | |
作者:邹云翔 12月1日正式实施的《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明确指出:“因突发事件致病、致伤的人员,救治费用以自付为主。因突发事件致病、致伤人员确实无力支付医疗机构救治费用而欠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医疗机构予以适当补助。”(12月1日《江南时报》消息)。公共灾难由个人埋单的规定,让笔者感到很困惑:承担公共安全风险本 笔者认为,突发的公共灾难要求个人承担的损失,背离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本质是要求个人对不是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使其肉体受到伤害的情况下财产又一次受到重大的损失;是将本应由全社会共担的风险一味地加诸个人身上。如此而为,有欠公正。 突发事件的发生,并不是受害人的过错,却要其承担不测的后果,使得个人无法主宰自己的命运,无法对将来充满信心。我国银行有十万亿的存款,但是人们消费的热情却不高,就是因为人们对于将来不放心,而使得资金沉淀在银行成为存款,而无法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积极资本。当人们没有安全感时,谁还敢消费,市场又如何获得充足的资本来运转? 我们知道社会就是为了共抗灾难,弥补个人的不足,以集体的力量给个人以保护的,社会越发展这样的职能应该越完善:至今犹记,我国劳工在以色列被炸身亡,以色列承担的是国家责任,不仅给予了死亡补偿金,而且给予遗孀及子女补贴,我想如果同样的灾难发生在国内,也不宜让他们自舔伤口。 如果将社会比喻成一个大船,我们每个人都是乘客,那么公共安全事件所引发的灾难就应该类似于海商法中的共同海损,大家风险共担。公共灾难所威胁的是我们每个人,而那些可怜的受害者不过是替我们受难罢了,我们纳税,我们服从政府,就是为了有朝一日,当我们成了这样的不幸者时,能够得到社会的保护:让我们知道,我们不是独立的个人面对不测的世界;再大的灾难在团结着的人类面前,都不可能让人丧失生活的信心。 总之,笔者认为,对于突发的事件,必须坚持一个原则:不能让受害人倒二次霉。在肉体受伤后在财产上再遭受更大的损失,有关的费用应该由危险引发人承担,在危险引发人无法查明或者无力承担的情况下应该由国家和社会承担。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