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再谈投票机制:“记名”还是“匿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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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3日18:44 新京报 | |
作者:郜亦楠 《新京报》11月29日和12月2日分别刊登了陈永苗先生《规范程序细节理应取消“鼓掌通过”》和长弓同学《还应完善匿名投票机制》等两篇关于人大代表投票表决机制的评论文章,涉及到人大代表以举手表决代替鼓掌表决的投票方式改变,对此问题,我也有一些想法。 大家知道,投票根据是否记录投票人的姓名身份分为“记名投票”和“匿名投票”,这两种方式各自有不同的优点和不足。 “记名投票”因为要标明投票人的姓名身份,因此统计起来成本较高,同时投票人负担的责任也相应较大;但因此也提供了更多的统计信息,并赋予投票人更多的权利(比如信息知情权,即投票人可以获知支持和反对意见的来源、分布等更多的信息)。“匿名投票”则与“记名投票”正相反,统计成本较低、投票人担负的责任较少,但投票人权利也相应下降。 正因为有这样的区别,我们在不同的投票场合会采用不同的投票机制。比如小范围或需要代表个人负重大责任的会议(如公司董事会),一般会采取“记名投票”;而大范围或代表个人无需负较大责任的会议(如全民公投),通常会采用“匿名投票”。那么具体到人民代表大会,我们更需要什么样的投票机制呢? 我国的《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最高权力机关。这说明人民代表大会的投票是最高层次,决定国计民生头等大事、需要代表负重大责任的投票表决场合,因此采用“记名投票”应该比采用“匿名投票”更加合适。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掌握着人民群众赋予的立法治国、经世济民的神圣权利,就应当勇敢地、义不容辞地担负起应负的责任。而匿名投票机制从客观上减轻了人大代表所要负担的责任,同时也剥夺了代表们应有的知情权利,久而久之则会从主观上使代表们产生放弃或部分放弃权利、不负或少负责任的消极懈怠态度。“记名投票”可以弥补这一缺陷。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