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脱衣拍片案中的法律责任与道义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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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3日17:49 北京青年报 | |
作者:蔡方华 迄今为止,由脱光上衣做胸透引发的官司,见诸媒体的有两起,一起发生在深圳,另一起发生在北京,时间分别为2000年8月和2003年4月。两宗官司的原告都败诉了。 男医生要求女病人脱光上衣做胸透到底应不应当呢?从医学角度看,患者衣物上的金 然而,法院的判决并不能说明所有的问题。首先,从常识的角度看,许多人在做胸透时都是无须脱光上衣的,医政部门对做胸透是否需要脱光上衣也并没有统一规定,所以,如果确因诊断的需要而病人必须脱光上衣,医生应该做细致的说明,而不是简单粗暴地命令女性病人,这是对病人知情权的尊重。发生在深圳的那起官司,法院在判决中就照顾到了这一情节,认为医院在工作中存在疏忽大意的问题,所以理应支付原告的误工费和交通费。此外,从医学伦理的角度看,医患之间的关系不同于普通的人际关系,医生处于主导的、强制性的地位,医生很容易忽略病人的心理感受,而女性病人则很容易在男医生面前产生生理与情感上的不适,尤其是在脱光衣服这样的“极端情境”之下。为了消除女性病人的不适感,医院和医务工作者有责任为女性病人提供更周到的服务,比如在做胸透时,理应设置更衣的屏风、提供一次性的无障碍衣物,惟其如此,医疗行为才是符合人性要求和人道宗旨的。 法院的判决告诉我们,医院在“脱衣拍片案”中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医院也可以不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回顾整个事件的起因,医院方面在工作上存在着显而易见的“疏忽大意”和简单粗暴,因而理应从案件中得到教训,改进自己的工作。如果因为赢了官司就以为自己“简单”得有理、“疏忽”得合法,那么,朝阳某医院的结局肯定是在法庭上胜诉,在人心上败诉。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