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党委书记服刑“官照当”,谁为此埋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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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4日19:02 人民日报-江南时报 | |
作者:李克杰 被判刑3年且已服刑半年的犯罪分子仍然做领导,工资照领待遇照享受,这是发生在南宁市沙井煤矿的一桩怪事。原来,这个煤矿的党委书记、副矿长韦某和马某,今年5月同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事后两人竟然“官照当”,继续行使书记及矿长的权力,厂里近两千名职工被蒙在鼓里长达近半年,直至“东窗事发”才被撤了职。(据11月13日《南国早报 两个已被判刑的犯罪分子担任国有煤矿党委书记和副矿长半年多,这是对有关法律的严重亵渎,不仅损害党和政府形象,而且损害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和地位。对如此严重的违法事件,必须有人为此埋单!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谁该为此埋单?依笔者分析,可能性只有三种: 一是问题出现在法院的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没有将生效的刑事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的所在单位。按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了配合刑事案件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从1991年12月开始,最高法院就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判决生效后,由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将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及时抄送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如当事人原无工作单位,可抄送其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如果韦某、马某的判决书没有正式送达任命机关,南宁市矿务局领导自然可以以“不知道”为由推脱责任。 二是问题出在公安机关执行过程中,就是公安机关没有将被判缓刑的韦某和马某及时交所在单位进行考察。按照刑诉法规定,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将判决书送达所属公安机关,再由公安机关把犯罪人员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韦某和马某均为南宁市矿务局管理的干部,公安机关理应将韦和马交矿务局考察。如果公安机关没有按法定程序及时办理考察事宜的话,也会授南宁市矿务局领导以口实。 三是问题出在南宁市矿务局,有关领导出于种种考虑,在已经收到法院判决书或公安机关通知考察事宜的情况下,故意装聋作哑,欺上瞒下,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免除韦马二人的领导职务。当在职工中引起强烈反响时,才不得不依法撤了两个人的职。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此事,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查明问题到底发生在哪个程序和环节,谁该为放纵犯罪、亵渎法律行为负责,让违法失职的人受到法律追究,既给公众以交待,也还法律以公正。 《江南时报》(2003年11月17日第三版) 相关专题:2003 “年度新闻评论”评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