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引渡外逃贪官不能过高期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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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4日19:45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作者 岳建国 据报道,《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9月29日起开始生效。8月27日,全国人大批准了这个《公约》。舆论认为,这个《公约》的生效将对大批外逃的中国贪官产生“震慑性”的效果,甚至有报道称,中国外逃贪官的末日即将来临见9月29日《东方早报》。 真的是这样吗?某些人对该《公约》是否还不很了解?对它的期望值是否太高了? 我们都知道,贪官们都有超前思维的本领,他们很善于发现和利用现存制度的漏洞。你这个漏洞何时不补,他们就可放心地贪到何时。而一旦发现这个漏洞被堵,他们马上就能找到新的漏洞。总之,他们总是跑在反贪部门和反腐机制的前面,让你防不胜防。再则,能贪到那么多钱而没“出事”,能在最关键时得到信息并顺利地一跑了之的贪官,都是贪官中超前思维的“佼佼者”,这些人到了国外,这种本领不会丧失,绝不会在《公约》面前束手待毙。 其一,《公约》所要惩治的对象包不包括已逃出去的中国贪官,目前还有争议。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院的管建强教授介绍:“原则上说,国际法和国内法一般都认为法律是没有溯及力的,只能说《公约》开始了,对以后发生的犯罪行为有约束力。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有的犯罪行为是一个很长的过程,它有行为力和结果力,结果力也是一个犯罪的持续。如此来看,即使在这个《公约》生效前发生的犯罪行为,仍有可能认定为适用此《公约》。”有争议就有空当,外逃贪官们不会对这个空当无动于衷。 其二,即使许多国家都在《公约》上签了字,但因为制度、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巨大差异,执行时肯定有或松或严、或同意引渡或拒绝引渡等现象出现。我想,已经外逃的中国贪官和准备外逃的中国贪官们恐怕早就在着手研究这个问题了,有的贪官很有可能正计划甚至已经带着他们的巨款和眷属逃往对他们有利的国家或地区。 其三,即使在法律比较完善、执法很严的法治国家,也还有许多制度上的空子可供中国外逃贪官们去钻。如有的贪官会发挥自己编造谎言的特长,声称自己是来这里申请政治避难的;如有的贪官利用自己的造假经验,外逃时就带着将自己的财产合法化的伪造证据等;如贪官们会利用《公约》中“三人以上才算团伙”的规定,不失时机地将狐朋狗友合伙开办的洗钱团伙变成单人单干;比如有的贪官将带出的钱全部锁在自家的保险柜里等等。而这些东东,在骗术和造假不太泛滥、有关部门警惕性不高的国家,有可能蒙混过关。 总之,《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生效虽是个好事,虽能对我们打击外逃贪官行动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但不要对其抱太高的期望,更不能因此设想已经外逃的贪官们都将一个不漏地被抓将回来,更不能设想从此再不会有贪官外逃了。我们不要忘记,防止贪官外逃的最根本办法,一是要让国内少出和不出贪官,二是一旦出了贪官,他也插翅难飞,根本就没办法出逃。要做到这一点,还要靠我们在反贪制度的改革和高效上下工夫了。 相关专题:2003 “年度新闻评论”评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