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政府信息公开能否不等人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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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6日15:51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陈枫 据12月5日《南方都市报》报道,广州市政府“政务公开”栏目4日开通,其在中国率先开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栏目开始受理公众申请,从此公众轻点鼠标就可向有关方面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栏目受理的范围主要是应主动公开而没有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不属于法律、法规或《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禁止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广州市的做法符合了政务公开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的行使,但是也应当看到这种“申请公开”本质上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从广州市的规定来看,一类是属于禁止公开的信息,这一类信息作为要求公开权利人而言并不知道其能否公开,所以申请的行为有着实际的意义,另一类的规定为应当主动公开而没有公开的信息,虽然这是对市民的一种救济途径,但是笔者还是认为信息公开不必非得等着市民来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透明政府的本质要求,应当是政府的一种主动行为,除了涉及到国家秘密和公开可能损害到国家利益的信息不能公开外,其他的信息都应当毫无保留地向社会公开。这是因为权力的属性从根本上是属于公众的,所以公众有权利知道他们自己的政府的所作所为,而且这种权利的行使也是对政府的必要监督。 政府信息公开,不仅应当是主动的,而且还应当是对于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公开,如果信息公开针对的只是个别人的要求,那么这种只被个别人所知悉的信息事实上会成为个别人获利的工具。政府公开信息,这是政府的一种责任,如果让每一次信息的公开都有了一个公众的申请行为,这样显然可能成为一些机关逃避义务的借口,而且给了一些机关一种不公开的惯性,没有那种必须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感,不利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长远建设。 广州市这一规定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公民在政府违背了自己信息公开的义务而赋予公民的一种救济的途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就怕形成一种部门权力滥用的情形,因为部门的规章总会有一种部门利益的倾向。这种做法还忽视了有政府信息公开诉求的公众的范围,因为这种依申请而为的信息公开是在网上进行的,最后给予的答复也是通过电子邮件,这对于一部分并不懂网络的人恐怕就造成了权利的不能行使。作为一个大的城市,对于政府信息诉求的不仅包括熟悉电子政务的群体,更多的恐怕是那些平时并不关注网络的老百姓。所以,对于确实需要依申请而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渠道还应当包括电话、书信等途径,公开的媒介也应当包括受众更广的大众媒体。 相关专题:各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