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社会贡献能否代替法律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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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13:25 工人日报 |
作者:袭白衣 那种试图把法外因素掺杂进法律的念头和做法是不正常甚至是危险的,同时也是我们时刻需要保持警惕的。 据《中国青年报》6月6日报道,因为杀妻分尸,原浙江绍兴轻纺科技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建平被一审判处死刑。但就在一审判决后,近200人,而且其中多为知识阶层人士,上书法院请求“枪下留人”。理由是:“徐建平为中国纺织行业、为地方轻纺科技事业作出过突出贡献。” 据说,徐建平本人也写下了“万言书”,“希望通过贡献社会洗刷自己的罪过,给自己一次再生的机会”,并已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徐建平当然有上诉的权利,相信法律也会给其一个公正的说法。在这里,我想就近200人为其求情及所陈述的理由,提请大家讨论这样一个问题:同情和眼泪能不能代替法律? 就徐建平取得的科技成就来看,说他是“杰出科学家”一点都不为过。据报道,截至目前,以徐建平名义申报的国家专利有10项;他主编的《中国轻纺面料图集》,填补了国内空白……如参与上书的一位科技界人士所说,“从徐建平的社会贡献看,他是一般企业家难以与之比较的”。但是,我不知道,他的这些社会贡献,与他杀妻分尸的犯罪行径有何相干? 就社会贡献来说,有大有小,“杰出科学家”是大,普通人是小。如果杰出科学家能用“大贡献”抵罪,那么是否意味着普通人可以用“小贡献”抵罪呢?一个人是个孝子,是个慈父,那他对社会也是有着贡献的,因为他发扬了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如果他杀了人,是否也可以据此抵一些罪责呢?这话听来是有些荒唐,但却是同一个推理逻辑。 贡献社会与杀妻分尸,在法律面前,这两者风马牛不相及。“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可从轻处罚”,法律确实有这样的条款,但这个“重大立功表现”同时也是有明确限定的。如果可以无限推展开去,那谁一生中还找不出几件做过的好事呢?所以说,犯罪是犯罪,科学是科学,社会贡献是社会贡献,摆在我们面前的事情不同,那么就得一码说一码,不能混淆———除非,其犯罪事实尚有疑虑或其中另有隐情,否则,我们只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前几天,曾发生过一个嫖客勇救卖淫女的事,还发生过一个作为“二奶”与人同居被诬卖淫、怒上法庭讨回公道的事,于是有人对这位“义气嫖客”和这位“伟大‘二奶’”翘起了大拇指。“义气”不假,但嫖客也终究是嫖客;伟大太过了,“二奶”却是真的———他们有可敬之处,但他们的不道德和违法行为,咱们总不能一同纳入怀中吧?! 因此说,一些人同情,一些人惋惜,这都是正常的;甚至于,我认为,他们因为同情、惋惜而“上书求情”,这也还是正常的。但是,有一种东西是不正常甚至是危险的,即:那种试图把法外因素掺杂进法律的念头和做法。实际上,这是我们时刻需要保持警惕的。(6月9日工人日报) 相关专题:2003 “年度新闻评论”评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