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谁才有资格代表“国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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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6日12:01 中国青年报 | |
作者;孙振军 修宪是为了进步,为了更好适应已经发生变化的社会,为了更好地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和充分表达的自由。这一点毋庸置疑。 在新华社12月22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的修宪建议第五条中提出,拟将 但是,参照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矛盾与纷争,我认为,有一个概念仍需做进一步的明晰、廓清,或应在《宪法》的相关解释与说明中予以明确。这个概念就是:什么是“国家”?谁才有资格代表“国家”? 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是建立一种‘秩序’来抑制阶级冲突,使这种压迫合法化、固定化。”恩格斯说,“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属于社会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列宁则指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恩格斯还指出:“一个最微不足道的警察,却有比克兰、氏族、代表人更大的‘权威’,而‘文明国家掌握军权的首脑’,也会对不是用强制手段获得社会‘尊敬’的克兰首领先表示羡慕。”恩格斯在批评美国和法国时分析得更深刻:在民主共和国内,“财富是间接地但也是更可靠地运用它的权力的”,它所采用的第一个方法“直接收买官吏(指美国)”,第二个方法是“政府和交易所建成联盟(指美国和法国)”。 以上引言,均摘自列宁于上世纪的1917年8至9月所撰写的《国家与革命》一书。要全面、透彻地理解“国家”的概念与政府、官吏在“国家”中所扮演的角色与作用,当然得放在当时特定的历史、社会背景之下———《国家与革命》一书,是列宁为推翻资产阶级统治的所谓的民主国家、为建立以无产阶级工人先锋队为主导的社会主义革命国家,而做舆论、理论、思想准备的。这是我必须强调的一点。 我之所以大段摘抄与引用伟人的论述,是因为在我国当前的政治、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仍存在官、商之间把“维护和实现财富的无限权力的方式‘发展’到了非常巧妙的地步”(列宁《国家与革命》第一章第三部分)的现象———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今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受理的“民告官”案件已经超过10万件,其中增幅最大的是城建类行政案件。城建类行政案件占所有行政案件的15%,比去年增加了31.77%。增加的城建类行政案件主要是在拆迁过程中对拆迁争议裁决不服引发的诉讼,房屋租赁变更登记所引发的诉讼,业主因房产证的发放、小区规划决定不服等引发的诉讼。(12月16日《北京晨报》) 今年以来,就我的视野范围内所闻知的,因为土地被占、房屋拆迁等私有财产被无端侵犯、强行变更和逼人签订“霸王协议”等引发的争端,当事人(当然,主要是处于弱势的个体受害者)有跳楼的、有卧轨的、有自杀的,也有因此铤而走险最终获罪投入大牢的。至于至今仍在四处奔波却求告无门的上访者,就更不鲜见。试想,这些纷争的挑起者,哪一家不是以“国家”的名义,打着为公共谋利益的旗号呢? 因此,我们必须得先弄清国家的概念和谁才能以“国家”的名义、才能够代表“国家”。比如:村委会、乡政府、区政府、县政府能不能代表国家?如果不能,那么市政府、省政府、中央政府呢?还有,开发商、投资商、承建商以及各种大大小小的工程指挥部呢?弄清“国家”的概念和谁才有代表“国家”的资格,肯定不难;并且在弄清之后,也能减少和解决许许多多长期困扰政府和司法的矛盾。 修宪是全国人民盼望已久的大事,现在终于由中共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提出。这意味着,修改《宪法》已正式进入法律程序。人民等待着在不久的将来,即可诞生一部修改后的、更能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新《宪法》。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