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法律为新闻舆论监督拓宽运作空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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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8日13:09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武志勇 新闻舆论监督运作空间的大小和力度的强弱,是政治文明进步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新闻舆论监督的基础是了解事实真相,新闻记者面对信息的不公开和不透明作为空间很小,是新闻舆论监督的最大障碍,也是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工作难以充分开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初稿)中对新闻媒体的监督权用专门条款明确规定:“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工作过程中享有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赋予了新闻记者掌握事件真相所必需的四个方面的权利。这个规定,保证了新闻舆论这一重要监督形式监督功能的发挥,必将对深圳市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起到积极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深圳的新条例拓宽了新闻舆论监督的运作空间,对于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和正常进行,对于促成法律界和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都具有重要的探索和示范意义。可以说,这个条例如果能够顺利通过,将是我国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权在法律上的一次较大突破。 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是指人民群众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对施政行为和社会现象进行的报道和批评。然而由于法律保障的缺失,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在对权力实施舆论监督过程中,特别是在做批评性报道时,处于天然的劣势。新闻舆论监督工作中出现的披露社会问题时受到种种限制遮遮掩掩的现象,面对腐败行为少有作为的现象,都是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缺少法律保障出现的不正常状态。这导致了群众对舆论监督的满意度的低落。 目前,新闻工作者普遍反映新闻舆论监督工作举步维艰。其中采访难是最大的一个难点。一些被批评对记者的采访采取不合作态度,甚至对记者人身攻击,有的还破坏记者的采访工具。近年来,新闻舆论监督对象对于新闻媒体监督的抵制和对抗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拒绝记者采访,肆意封锁消息,捏造虚假信息的事件屡见不鲜;恫吓威胁记者,蓄意围攻、殴打、伤害、关押记者的事件也经常发生。这同样也是记者的采访权和采访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明确法律保障所导致的结果。这导致了新闻工作者对舆论监督工作存在畏难情绪。 新闻舆论监督的现实呼唤法律的介入、法律的保障,法律是消除新闻舆论监督工作中的抵制因素和消极因素的强有力的武器,《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初稿)中对新闻工作者权利的规定,为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工作过程中的新闻行为提供了保障,为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在深圳辖区内监督职务犯罪提供了法律平台。这个条例将在一定区域、一定程度上增大新闻舆论监督的运作空间,消除新闻工作者的畏难情绪,消除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的一些障碍,提升人民群众对舆论监督的信任度。这是一个好的开始。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初稿)中给新闻记者提供了自由采访的一些权利,拓宽了新闻舆论监督的运作空间,我们期待着随后会有更多的法律文件为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正常监督提供更多的权利和更宽广的运作空间。相信随着有关法律的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通过广大具有良好职业理想和职业素养的新闻工作者的努力,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工作会出现一个新局面,新闻传播事业对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贡献力度也会逐渐加大。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