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怀疑权让舆论监督“落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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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0日09:52 燕赵都市报 | |
作者:高志国 近日,《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初稿以法规的形式规定,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过程中享有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12月29日《现代快报》) 舆论监督,在我国一直是老大难问题。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民主进程的加快,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诉求也多元化,掌握公共资源与公权的权力腐败现象也越来越触目惊心,进行监督的呼声也随之日益高涨。在此背景下,应当说,这个条例如果能够顺利通过,将是我国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权的一次较大突破。 一个公正、民主的社会,从来不会让人民无条件地去信赖某些概念和概念化的人。在此过程中,如果出现了疑问,就应该理直气壮地质疑。比如,当年的大贪官慕绥新,身着价值几万港币的世界名牌,阔绰得令富豪们都汗颜,见过的香港记者早就议论纷纷,说不腐败才怪呢。可因为他时任沈阳高官,所以只是以小道消息形式传播的“舆人之论”,并不能上升到媒体舆论的有效监督。 在玉石的拍卖中,有“赌石”的说法:一块原石只切开一小片,看石脉来推测原石里可能的玉石价值。如果切开的“窗口”越大,沽价的参考线索越多,拍卖的超前投资价值就会越低。这与媒体开掘新闻价值,很有相似之处。如果一切皆尘埃落定,那么我们的新闻与评论打的不过是“死老虎”,失落的,是防范“千里大堤溃于蚁穴”的超前社会价值。 媒体的社会角色是大众传播工具,其本身并不具备处理社会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决功能,但它是社会监督有效存在的一种。深圳市新赋予新闻记者的四种权利,其实是将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以更具体的法律形式落实到新闻记者这个职业上而已。但愿这一步能让新闻监督的权利保障从纸上落到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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