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崇尚死刑绝不可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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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0日09:34 燕赵都市报 | |
作者:刘吉涛 刘涌被处死后,这个案子在评论界的风向开始发生了一些十分微妙的变化。该案本来涉及的是一个司法审判公正和法律适应的问题,但是刘涌死后讨论的焦点却转向了有关死刑的争论。有人在人民网发表了一篇题为《现阶段,我崇尚死刑》的文章,公开宣称对死刑的崇尚。笔者认为此举十分不妥,不仅理论上站不住脚,而且严重背离了法治精神。 首先,以这种态度对待死刑是十分偏激的。死刑作为剥夺人生命的刑罚,是一种最残酷的刑罚。法律规定死刑,是最无奈的选择,也是最悲哀的选择。国家的强制权来源于每个成员的授权,但是每个成员不可能连生命权都授权给国家,因为生命权是一种不可让渡的权利。所以国家不应有强制剥夺其成员生命的权利。实践中国家为了现实的需要,在没有找到更好办法时,不得不通过立法强制剥夺一些人的生命,以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正是从这个意义说,死刑是一个国家最后的选择。社会越文明,人们对死刑就会越避讳,死刑就会越来越少。公开宣称崇尚死刑,将对法治社会产生消极影响。 其次,崇尚死刑者的论点多建立于这样的前提上:对那些罪大恶极的罪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而且如果不立即处死,他们一定会利用“实力”,摆脱惩罚,继续作恶。这个观点既存在着对法律的误解,同时又反映了对死刑作为一种刑罚手段的迷信。根据刑法学家的研究,死刑并不是最有威慑力的刑罚:死刑固然可以消灭一个人的生命,但是这种痛苦是短暂的;执行死刑对世人的威慑作用在时间上也是短暂的。相反长期的自由刑,能够使罪犯感到长期甚至终生的痛苦,对社会的威慑作用也能长期存在。论者担心的“罪犯不死,就可能利用‘实力’摆脱惩罚”,实际上是另一个问题,是刑罚的执行问题。定罪量刑和具体的刑罚执行有严格的先后次序,绝不能因为刑罚执行存在问题,就影响到前面司法审判中的定罪量刑问题。如果后者影响前者,就没有公正可言了。刑罚执行出了问题,就应该认真治理刑罚执行机关。万万不能反过来要求法律在定罪量刑时,就直接处以极刑。 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健全法律和制度,防止有些罪犯轻而易举地摆脱惩罚。比如对于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可以在审判时一并决定不得进行假释和保外就医等。 总之,人的生命,哪怕是一个罪犯的生命,都是重要的。对待死刑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要站在法律的立场上理性地对待,崇尚死刑绝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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