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干扰选举不仅是“违纪”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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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2日20:25 新京报 | |
作者:张祖桦 据中新社去年12月31日报道,针对近几年在地方换届选举中出现的营私舞弊、严重干扰民主选举的顺利进行、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现象,日前,湖北省纪委、省监察厅作出规定,对领导干部以各种方式授意、指使和强令选举人必须选举或不选举某人的,也要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此前不久,我从媒体上获悉,曾以“独立候选人”成功当选湖北省潜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的姚立法,就遭受过这种人为干预。当地某副局长到处对人说:“我不会投姚立法的票。他采取竞选方式不妥,当选后到处找问题动机不纯。”其他一些大大小小的官员也纷纷散布对姚立法不满的言论,一时间谣言满天飞,终于致使姚在有关各方合谋的“潜规则”作用下于人大换届中落选。 从这次湖北省纪委、省监察厅专门作出规定看来,利用职权干扰地方换届选举,侵犯公民政治权利的情况绝非个别现象。党的纪委和行政监察部门申明党纪政纪,严肃查处违纪人员,也值得欢迎。但是在强调“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有必要把维护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的问题提升到法治建设的高度来认识。 需要明确的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四条),任何人都不得侵犯,更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我们国家要走向政治文明,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树立法治的权威特别是宪法的权威。 孙中山先生尝言:“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而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就是维护宪法和法治的权威。如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肆意践踏,那宪法还有什么权威可言呢?谁还会从心底里对法治抱有信念呢? 我国政府已签署加入联合国《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中规定:凡属公民,均享有“在真正、定期之选举中投票及被选”的权利,要“确保任何人所享受本公约确认之权利或自由如遭受侵害,均获有效之救济,公务员执行职务所犯之侵权行为,亦不例外。”公约虽属国际法范畴,但对于一个重视诚信和承诺的政府来说,却也是必须信守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中“对破坏选举的制裁”虽有专门规定,但过于简略。各地人大制订的实施细则,也不很统一,操作性不够强。所以对干扰和破坏选举的行为,制裁就显得不够有力。 我建议,为了有效地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应对《选举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以使干扰和破坏选举的各种行为受到必要的制裁包括刑事处分。同时,应研究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和《居民委员会选举法》,以健全国家的法制体系。 有了法律还不够,要使法治在人民的心中扎下根来,重要的是政府要守法和公正执法。对于政府机关或政府官员违宪违法,利用职权干扰民主选举,侵犯公民的政治权利。仅靠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是不够的,公民完全有权利依据宪法和法律提起宪法和行政诉讼,以便依法追究违法者或枉法者的法律责任。 有人或许认为,民告官多起来会影响社会稳定;其实恰好相反,人民相信法治与国家走上法治轨道,正是我们国家长治久安的前提。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