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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私有财产”清晰入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5日18:17 中国《新闻周刊》

  作者:李楠

  被广泛关注的修宪问题日前进入了法定程序。

  200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并决定提请2004年3月5日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12月22日,中
共中央对全社会公开发布了14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对宪法修改的建议。中共中央把对修宪的建议对外全文发布,这在历次修宪的过程中尚属首次。

  考诸过去几次宪法修改的经验,中共中央的建议最终都在全国人大被全部通过。这一次,应该也不会例外。

  北京大学一位研究政治体制的教授认为,修宪最主要是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在中共中央的14条建议稿中,“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被纳入其中,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并列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

  被学术界和媒体广泛关注的保护私有财产和对征用公民私有财产进行补偿的规定,也出现在建议稿之中。

  “私有财产”清晰入宪

  关于私有财产,中共中央的建议稿中做出了如下表述:“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在宪法修改的法定程序启动之前,学术界的讨论中出现过在宪法中加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也有人强烈反对这种观点。持反对立场的学者们认为,在现代社会中,私有财产不存在“神圣性”,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只要给予合理的补偿,国家有权按照需要征用私人财产。另外,一旦确认了私有财产的“神圣性”,国家对个人的税收就没有了合法性基础。“神圣”二字最终没有出现在建议稿中,意味着它不会被写进宪法。

  而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的提法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此北大法学院梁治平教授说,这两种表述的不同,要在中国的背景下理解。

  我们的传统理论认为,生产资料只能由国家所有,而生活资料则允许私人拥有。这种分类在现实社会中陷入困境。经济学家周其仁曾生动地论述过这种划分可能产生的悖论:一辆自行车,如果骑着上下班无疑属于生活资料,但要是用自行车驮着一头猪到市场去买,那么这时候自行车应该算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

  梁治平教授说,1982年宪法已经开始有意识地模糊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之间的界限,所以采用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的说法,这种界限上的模糊,为扩大私有财产的范围提供了可能性。而“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新提法比过去更简单、更抽象,弹性范围也更大了。

  “合法”之辩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这一新的提法中,“合法的”这一限定词引人注意。

  “财产来源有两种,一种是合法的,一种是非法的,我们当然要保护合法的。非法财产不但不能保护,还要追究。”原中央文献研究室主任、中共著名理论家逄先知这样对记者说。

  北京大学一位政治学者则认为,在私有财产前加上“合法的”作为限定是折中的结果,因为在前期的讨论中,一部分人力主将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而有些人则坚决反对,反对的理由就是:宪法不能保护某些人趁改革之机掠夺的国有财产。在他看来,“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综合两种意见的结果。

  梁治平认为,在法律条文中采取模糊的表述,给例外留下空间,在中国的立法活动中是很普遍的现象,而这种模糊一般限于权利授予的领域,使之有利于管理者。

  国家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给人的最大联想是,中国将来是否会对拥有非法私产的个人展开“秋后算账”。中国的个人财富积累仅仅是改革开放以来20几年的事,大批的富翁利用中国在转轨期间制度不健全的空隙捞到了“第一桶金”,“原罪”问题是悬在中国私营企业老板头上的一柄利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博士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有些个人财产获得的途径确实是非法的,对于这样的财产当然不应该保护,“合法的”这一限定带有了这个意思。

  但财富的“原罪”问题不是中国特有的,在美国人的财富原始积累过程中也是存在的,以至于有人说美国人的西进史就是印第安人的血泪史。这一无法回避的问题如何解决,目前学术界众说纷纭。有学者提出了“零点方案”,采取“就地停火、既往不咎”的方法,也有人进一步主张,富翁们将欠国家的税款付清之后就不再追究。

  梁治平教授说,美国有过解决类似问题的经验,这不是法律问题,而应该在法律之外通过政治手段解决。

  蔡定剑教授的看法是,西方社会是私有财产的社会,财富的界定比较清楚,涉及纠纷时,财产被侵犯的人会主动提起诉讼。而中国有大量的国有资产,很多人通过侵占国有资产发家,却鲜有人过问。他认为,这会是阻碍中国解决财富“原罪”问题的最大障碍。

  私产入宪的意义

  在启动修宪的法律程序之前,曾有一批学者反对修改宪法,他们认为修宪过快会损害宪法的权威性,当务之急是将宪法中现有的原则贯彻下去。

  这种声音并非毫无道理,近年来国家对私人财产的侵犯主要表现在农村的土地征用和强制拆迁城市居民的房屋,对此宪法中早有规定,却没有得到尊重和实施。据此,一些人对将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是否会产生实质性的作用心存疑虑。

  对此,蔡定剑教授认为,私有财产入宪以及宪法对国家征用公民私有财产要进行合理补偿的规定,对民众可以起到宣传和教育的作用,增进民众在解决问题过程中与政府进行谈判的意识。

  无论如何,私产入宪,能使老百姓在抵制一些地方政府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抗争中,拥有一件更有效的宪法武器。

  宪法确认私有财产的地位在于宣告了这种权利,提供了为进一步保护私有财产进行立法的基础。私有财产到底能不能得到保护,公民财产在被征用之后是否能获得合理而及时的补偿,还要靠具体的立法、尤其是要靠公正的司法程序来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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