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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有规矩才成方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5日16:56 信息时报

  作者:李红军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9日上午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操作上的法律空白将被填补。其中有6种突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了明确的规定,校园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担责,雇员致人伤害雇主承担赔偿,取钱遭抢劫可向银行索赔,见义勇为可向受益人请求赔
偿,公共场所受伤害不再自认倒霉等有了明确的司法解释。

  最近几年,人身损害案件呈现增长态势,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却是一片空白,以至于闹出了强奸案参照车祸进行赔偿的荒唐判决,这对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而言,不仅是一个缺陷,因此,及时建立有效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已成为公众的要求。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被确定,有着非同寻常的社会意义。首先,它体现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针对计划经济时期制订的法律有些已明显与时代“不合拍”了,到了今天仍在沿用那些过时的法律,是很不合时宜的。对此进行变革,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

  其次,有利于公民人身权利的维护,是尊重人权的表现。在过去,由于没有完善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在法律操作上很难“量化”,法院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常常是参照相关法律条款,这就很难确立法律的“刚性规定”。有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于赔偿主体不明,导致了推诿扯皮,使得受害人的赔偿成了旷日持久的“马拉松”,这样的“处理结果”,不仅使受害人受到了伤害,还使得“有法不依”成了一种常态。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人身损害赔偿上“无法可依”,就会造成“各执一词”的尴尬局面。

  再次,它彰显了法律的尊严,化解了法院的判决风险。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被确定后,法院在判决人身损害民事案件时,就可据此进行民事判决。没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双方当事人就会存有异议,甚至互不相让,这就让法院判决时左右为难,以至于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陷入“执行难”的怪圈中不能自拔,有了这种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对当事人双方来讲谁都“无话可说”,这种公平和公正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法院案件的审理。

  要建立一个健康文明的社会,就必须有可靠完善的法律做支撑,从这个意义上说,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必将在我国司法史上抹下浓浓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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