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应给失地农民建立保障机制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5日18:43 新京报 | |
作者:周士君 土地之于农民,几乎涵盖了其一切赖以生存的希望和资本,而如今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合法征用或非法强占耕地致使失地农民的数量在不断增多。山东省即墨市马山地区涉及三个村的4600多亩耕地,没有办任何开工手续,就被一个高尔夫球场及度假村的大规模房地产用地项目违法强占了。而失去耕地的农民,每亩每年只能得到400元的补偿。而目前国内有5 之所以对失地农民在补偿上不能仅仅进行低金额的补偿完事,是因为时下农民手中的土地,本身就承担了一种社会保障功能。而且绝大部分的农村地区,时下还没有现金形式的社会保障,土地因此也就成为农民的一种廉价而稳定的“保险工具”,从而保证农户的基本生存并为农民提供了基本的就业机会。而如今面临政府的大规模征用土地,失地农民在土地上的这种社会保障功能就会大大减弱甚或完全丧失。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或用地单位对农民每亩地采取低金额的现金形式的补偿显然不能顶替土地对农民原有的社会保障功能的缺失。故而政府对失地农民进行低金额的补偿的办法,显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失地农民的基本生计问题。 要解决失地农民因土地丧失而面临的基本生计或生活保障,政府自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安置失地农民重新就业。但这条路径在时下城市失业人群日益增多而用人自主权又完全在用人单位手中的情况下,就明显有点“此路不通”了。尤其是从土地所拥有的作为农民世世代代的“保险工具”功能的角度考虑,这种安排就业的做法仍然有“一次性”的成分,也不可能做到一劳永逸地顶替土地原有的社会保障功能。故而要对失地农民有一个制度上的“常效安排”,是否可以考虑对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作出统一的制度安排,比如建立健全社会统筹形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把那些失地农民悉数列入保障对象的范围。为确保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落到实处,在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上,可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障资金还应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集中办理,并及时转入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户,单独建账,适时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及安全完整。 失地农民的妥善安置,既牵扯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更涉及国家的长治久安,故而各级政府理应认真对待,妥善予以解决。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