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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的墓该建多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6日17:28 外滩画报

  朱伟

  据2003年12月31日《南方周末》报道,孙志刚的墓园坐落在湖北省黄冈市陶店乡幸福村朝阳的一面黄土坡上,周围种满了油菜。整个墓园约有近200平方米面积,除墓地外,还有松柏、花坛、凉亭和通往小路的小石拱桥。墓园后方,竖着2米高的大理石墓碑,上面镌刻着楷书“孙志刚之墓”。

  修墓前后一共花了5万元,这在经济落后的当地称得上“豪华”。

  看到这样一篇《孙志刚回家》的报道,笔者想问的一个问题是,该不该花5万元为孙志刚建造一座200平方米的墓地?

  从感情上讲,笔者赞同为孙志刚建造一个这样的墓地。相信许多人也有这样的看法。2003年3月17日,27岁的中国公民孙志刚在广州的大街上行走时,只因为没带暂住证,就被带到派出所,次日,被送到收容所,尔后被打死,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废止了实施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孙志刚事件的典型意义已经形成了广泛的共识,因此从感情上讲,花费5万元建造一座200平方米的墓地,纪念孙志刚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冷静下来,进行理性的思考,笔者认为这样不妥。对孙志刚进行纪念,没有必要建造一座“豪华”的墓地。

  从《南方周末》的报道可以看到,孙志刚所在的幸福村四组,共有50户村民约200人,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主要农作物是水稻和油菜。在人均不足1亩耕地的情况下,孙志刚的墓地就占去了200平方米,也就是说,幸福村为纪念孙志刚“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孙志刚的遗体已经火化,给他建造“豪华”墓地,其实就是火化后再行“土葬”。这与我国正在进行的殡葬改革背道而驰。关于火葬,国家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不留坟头),也可以寄存,但火化后不得再搞骨灰墓葬,防止“死人抢占活人地”。

  如果从法制角度看,给孙志刚“建造一座200平方米的墓地”涉嫌违法。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建造墓地属于“非农”用地,该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那么,孙志刚的墓地是否办理了相关用地手续?从南方周末报道看,孙志刚的父亲孙禄松在建造前,“和乡里的干部商量过了,他们都支持我的想法”。

  很明显,根据法律规定,乡政府无权支持孙禄松的想法,也就是说,乡政府无权“批地”。

  另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国家禁止在耕地、林地上建造坟墓;而《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也规定,禁止火葬后将骨灰装入棺材埋葬。

  声明:《外滩画报》授权新浪网独家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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