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法官凭什么说当事人“动机不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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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18:22 中国青年报 | |
作者:马廷刚 据《中国青年报》近日报道,山东省冠县农民陈金荣的儿子在给北京某公司打工时,由于公司没有关闭施工现场的全部电闸而致其在带电操作中发生事故死亡。陈老汉跑了10多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但法院立案庭一直以其子的遗体没有火化为由不肯受理此案。陈老汉禁不住发出疑问:“这算哪门子道理啊?” 是啊,这到底算哪门子道理呢?该院立案庭庭长曹志刚对该报记者解释说:“我们这样做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现在很多当事人有不良动机,完全不考虑对方利益,将受害人的尸体保存起来,一方面扩大对方的损失,一方面作为对法院审判的一种威胁。”为了证明其言不虚,还举了一些例子来说明。 从话语逻辑分析,曹庭长之所以说很多当事人有“不良动机”基于两点,一是有些当事人完全不考虑对方利益,保存尸体以扩大对方损失;二是把保存尸体作为对法院审判的一种威胁。假如当事人的做法是想对法院审判构成威胁,司法部门自然可以依法对其严肃处理。但假如是第一条原因,法院的做法就欠妥。 当事人的生命财产权利受到伤害时,他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权利,合理合法。不管他起诉的“动机”如何不良,不管他提出的要求多么苛刻,多么不考虑对方利益,那都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至于这些过高或过分的要求能不能得以实现,那要看法院的判决是否支持。原告主张权利时该不该、能不能考虑对方利益,这与法官无涉。法官所能做的仅仅是也应当是“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事实真相”,依法作出判决,而绝不是先入为主地替被告“着想”。同情被告,声讨原告,则很难让人相信法官会在以后的审判中做到公正、公平。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