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小霞的照片能随便公布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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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9日19:25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陈爱和 在张钰与黄健中的“口水大战”中,“小霞”无疑是个十分关键的人物,人们把阐明真相的希望寄托在这个“隐形人”身上。 一位北京导演称2001年时,张钰曾带着“小霞”来过北京一剧组面试,导演展示了 笔者无意掺和这则八卦新闻的炒作,但对以“小霞”作买点的做法产生异议,小霞的照片能随便公布吗? 在许多人的潜意识中,公开或使用他人肖像,只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就不违法,《民法通则》也有相关条款。在一些肖像权官司中,存不存在营利倾向,成为是否侵权的重要判别标准。所以说,公开“小霞”照片似乎是新闻报道的客观需要,是否公开照片好像是持有人的权利,其实不然。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客观再现自己形象享有的专用权,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形象的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这种人格权是不能放弃、不能转让、不能剥夺的,只能由他自己来行使(当然可以授权),小霞的照片是不是公开向人展示,这是小霞自己的权利。无论是北京某导演,还是张钰,实际上并没有经过当事人自己的许可或授权。 公民肖像权的行使,在某些场合下是不受限制的,比如说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机关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为了新闻报道的需要,新闻工作者有权使用他人的肖像。但值得注意的是,“小霞”照片公布者的身份并非新闻工作者,公布目的也不是社会大众的客观需要,而是参与炒作的一种铺垫。炒作是一个人的自由,但不能因此侵犯他人的基本人格权,这种“炒作权”也无力对抗肖像权,显然不在保护之列。 更为重要的是,这件事情所涉及的,不但是一个肖像,还是一个个人隐私问题。小霞已经离开了演艺界,那些痛苦的往事不堪回首,谁愿意在别人面前展示伤口?在这里,肖像的使用和名誉权、隐私权发生了交叉。揭露隐私,即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宣扬他人不愿公开的私人生活内容,显然损害了公民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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