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局长下海我不放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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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2日11:39 燕赵都市报 | |
作者:韩福东 1月1日,沈阳市商业局局长鹿璐递交辞职报告,欲担任大商集团沈阳地区集团总裁。1月8日,鹿璐参加完沈阳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预备会后,得到沈阳人大常委会的辞职批准。(《华商晨报》1月9日) 鹿璐只是近来涌现的众多辞职下海的官员中的一个。对此次辞职加盟大商集团的原因,她个人的说法是“为中国的民族商业尽一份自己的力量。”不过,我们也许不必急于为这位前政府官员高人一等的政治觉悟而喝彩,在这个说辞背后,掩盖的可能是转轨期中国对官员的规范机制之不到位。 我反对政府官员,尤其是如商业局长这样拥有众多商业资源的官员下海。道理很简单,这些政府官员下海后,可能会利用此前的政治资源和商业资源为其商业行为服务,这样不仅容易导致腐败,借下海之名来洗清自己利用权力寻租得来的钱财,也是官员之所以辞职的一种可能。 正因为官员下海存在以上诸种可能性,因此对官员辞职经商必须进行必要的规范。事实上,早在2001年,中纪委就作出规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沈阳市原商业局局长鹿璐的辞职经商行为,是与中纪委的上述规定相违背的。当然,与中纪委的规定相违背者,绝非鹿璐一人。在2001年之前,官员下海行为已蔚然成风,并产生了大量问题。 2003年底,《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由吉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六省组织部所做的关于各自省内官员下海的调研报告已经汇总到了中组部,组织部门酝酿中的规范性文件将致力于根治官员下海问题,规范性文件不日将出台。我希望新的规范性文件将能很好地规范官员下海问题,并落到实处。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