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报:老师打学生不仅仅是个“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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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3日20:01 晶报 | |
作者:刘显东 据说狗喜欢攻击那些胆小的人,小偷总喜欢找女性、老人下手。欺软怕硬无疑是一种天然的秉性,于是,年纪幼小的学生被教师施虐的新闻就经常见诸报端。深圳宝安区就发生了老师对学生拳打脚踢的事情。(相关报道见本报昨日A9版) 引人注目的是,事发的学校在去年10月曾经下发过一份《关于严禁体罚学生的紧急通知》,该通知称“近段时间,教师体罚学生的问题时有发生”,现在看来,这个通知没有起到作用。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主张学生有不被体罚的权利,老师侵犯学生权利,严格地说已经属于违法行为,只是程度有轻重之别——一脚踢瞎学生眼睛的,逼学生喝尿的,对学生性侵犯的,这类恶劣行径已经触犯刑律,社会对此的打击往往是严厉的;但是对于那些轻微侵权行为,社会的监督和制约往往网开一面,于是,掩盖在日常教育中的种种教师违法行为就得以畅通无阻,无从追究。很多人会说,总不能把一个偶尔体罚了学生的教师逐出校园吧? 我要反过来问:凭什么一个恣意侵犯学生权益的人有资格为人师表?在成年人之间,如果因为意见不合就对对方施以拳脚,这样的行为,第一,当事人可以被治安拘留,将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受害人可以公民人身权利受损害的名义起诉对方。当出现教师侮辱、伤害学生事件时,我们常常看到如此的判断:“这样做是不对的”,“我们要严肃处理该教师的错误行为”。这就是说,教育领域的法制意识非常淡薄,他们往往用中性的正确与错误来代替合法与非法的判断。我们知道错误是可以改正的,而非法行为则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教师对学生实施侮辱或者暴力伤害的时候,他们往往就被学校的内部校规“豁免”了一般的法律义务,侵犯一个未成年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这样轻易被抹杀了。 我们的教育是要把学生培养成守法的公民,有一个懂得并尊重法律的教师群体至关重要。因此,有必要提醒某些教师和管理者,对孩子的体罚,不只是体罚本身,还包括对孩子心灵的伤害,还包括独断专行的行为模式会对孩子产生错误引导,这已经逾越了合法的边界,而不仅仅是一个错误。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