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抽烟就下岗,于理不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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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13:26 信息时报 | |
作者:龚明俊 有的学校规定,禁烟教育将与教师职称评定、年终考核、福利待遇等挂钩,最严厉的处罚可能面临解聘。就程度而言,说这场来自学校的“禁烟运动”不亚于林则徐也不为过。但笔者不禁想问:为支烟让教师走人值得吗? 这种处罚首先是对老师权益的严重侵犯。《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的解聘条件有三: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无论我们怎么去套,校园内抽烟都不在其中。那么作为学校或教委的内部规定,当然不能与《教师法》相抵触。 这种处罚完全是主次不分,随意性太大。抽烟有害学生健康不假,但毕竟是次要问题,因为教师的核心工作是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而为人师表的含义很广,不只抽烟一项。要求教师不抽烟是正确的,然而,就算是学生抽烟,学校也不能开除,只能进行教育。为什么老师抽烟就要解聘呢?作为内部规定,给予适当的纪律处罚甚至经济处罚,都说得通,用以决定教师的去留,就很不恰当了。 如何确保教师的合法权益,这是教育改革时期的重要内容。现在教师身上的框框条条很多,学生升学不理想,教师要走人,学生不满意的教师被解聘,甚至个别地方,不交集资的老师也要走人。管理老师的条款随意性这么大,是非常不利于老师安心教学的。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