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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救助管理站致全体市民的公开信(全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05:28 时代商报

  致全体市民公开信

  尊敬的沈阳市民:

  您们好!在举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好形势下,国务院日前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宣布《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予以废止。届时,收容遣送站的职能将由收容遣送转变为救助管理。这一政策的实施,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困难群体的关怀爱护,也体现了社会主义大家庭的亲情友爱和温暖。

  为了更好地发挥救助管理站的职能作用,和全市人民一道共同做好救助工作,现将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救助的原则是:资源求助、无偿救助。

  二、救助对象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具体讲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投靠;三是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三、对精神病人、危重病人,要先送医院救治,待病情稳定后,再引导或护送他们到救助管理站救助。

  四、救助管理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对因老、幼、残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管理站应先提供救助再查实情况;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五、救助管理站为受助人员提供食品和住处,一般不得超过10天。受助人员要求返回长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所在单位而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管理站提供乘车凭证,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亲属及前往地的有关组织或所在单位。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我们社会大家庭的一员,是我们的兄弟姐妹,在他们陷入困境时,总是渴望社会给予救助。因此,帮助他们度过暂时的困难,也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借此机会,我们呼吁全体市民:在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时,应当告知他们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还应引导、护送他们到救助管理站。沈阳市救助管理站地址:沈河区热闹路130号。

  沈阳市救助管理站

  200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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