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救助管理站致全体市民的公开信(全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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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05:28 时代商报 | |
致全体市民公开信 尊敬的沈阳市民: 您们好!在举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好形势下,国务院日前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宣布《 为了更好地发挥救助管理站的职能作用,和全市人民一道共同做好救助工作,现将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救助的原则是:资源求助、无偿救助。 二、救助对象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具体讲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投靠;三是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三、对精神病人、危重病人,要先送医院救治,待病情稳定后,再引导或护送他们到救助管理站救助。 四、救助管理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对因老、幼、残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管理站应先提供救助再查实情况;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五、救助管理站为受助人员提供食品和住处,一般不得超过10天。受助人员要求返回长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所在单位而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管理站提供乘车凭证,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亲属及前往地的有关组织或所在单位。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我们社会大家庭的一员,是我们的兄弟姐妹,在他们陷入困境时,总是渴望社会给予救助。因此,帮助他们度过暂时的困难,也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借此机会,我们呼吁全体市民:在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时,应当告知他们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还应引导、护送他们到救助管理站。沈阳市救助管理站地址:沈河区热闹路130号。 沈阳市救助管理站 2004年2月5日 相关专题:孙志刚事件终结收容遣送历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