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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民选村官”腐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10:46 瞭望东方周刊

  文/郭松民

  防止“民选村官”腐败

  由于不满5名“民选村官”的腐败无能,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姜屯村的村民连一个月的时间也等不及了,在大年初四 就召开村民大会,将他们全部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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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选村官”也会腐败,而且腐败的程度一点不亚于被任命的官员——这一残酷的结论对于那些对“民选”充满期待 的人们来说,不啻一盆冷水,同时也留给人们更多思考。

  不过我们首先应该肯定,尽管出现了“民选村官”的腐败,但民选的大方向无疑是正确的。村民能够成功地将他们罢 免,也显示了民主的纠错机制基本有效——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虽然村民最终罢免了腐败“村官”,但这些人已经造成了巨 大的、难以弥补的损失。更重要的是,村民们似乎仍然没有找到切实可行的办法,来防止新当选的“村官”不会重蹈他们前任 的覆辙。如果我们不以此为契机,对村级民主进行一番认真的梳理和反思,建立起更加缜密有效的制衡机制,那么“村官”们 就有可能陷入“当选——腐败——罢免”的怪圈。

  目前我们实行的村级直选,只选举了村民委员会主任,却没有同时选举一个机构对其进行有效制衡,不受制约的权力 必然会产生腐败。

  从理论上说,“村民会议”是能够制约“村官”的。但是由于它没有自己的常设机构,例会要一年才召开一次,还常 常不落实,而且召集权也在“村官”手中,所以它难以对“村官”进行及时、不间断的监督:既无法对“村官”进行“不信任 投票”,也无法进行“个案对抗”。等到村民们忍无可忍,行使罢免权时,往往是在铸成大错之后了,就像姜屯村那样。

  因此,有必要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在选举“村民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一个独立的“村民 会议常务委员会”。考虑目前“村官”腐败主要是发生在经济领域,因此“村常委”的权限至少应该包括:任免村会计和出纳 ;审核和批准“村官”提出的预、决算,如果对“村官”提出预算不满意,可以拒绝拨款;“村官”提出的任何涉及全村的施 政方案,都必须在取得“村常委”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后才能实施,等等。在双方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妥协时,任何一方都可以 将“议案”交付“村民会议”表决。

  当然,“村常委”出现后的最大弊端,是可能影响“行政效率”。但这是为了防止腐败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在中国这样一个情况复杂的大国推进民主,应该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对民主充满浪漫的憧憬是可以的,但它 的实行却必须“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民主要落到实处就必须要有精巧、复杂的制度设计,有锱铢必较的讨价还价。 村级直选为中国在更大范围和更高程度上推进民主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实验场,任何一个关心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前景的人都不应 该忽视这里的经验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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