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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理确定社会保障范围和征收标准的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10:58 首都之窗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社会保障的标准和水平”。这一重要论述,既强调了社保工作的重大意义,又要求社会保障范围与标准的确定要从实际出发、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从而为我们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障工作指明了方向。

   我市的社保工作一直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主要领导多次强调这项工
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为此做了大量扎实的、有开拓意义的工作。目前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已初步建立,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低收入群众和特殊疾病患者等,已开始感受到社会保障的优越性。社会保障体系在维护首都改革、发展、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据了解,目前我市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人员大部分是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费用的征缴对象则主要是企业及其在职的员工。由于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的企业情况和用工结构存在较大的差异,因而对社会保障的态度及参与的积极性也有所不同。

  比如,原计划体制内的国有和大集体企业,因其开办时间长、员工多为本市城镇户口、在计划体制下的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离退休人员及下岗职工多、公费医疗负担重等原因,参加社会保险能大大减轻企业的负担,加之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职代会的要求与监督,企业及职工参保率大都较高,运作也较为规范;改革开放后逐步发展起来的多种所有制企业,则由于职工队伍年轻化,外地工、农民工、临时工多,员工流动性大,目前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实现全国联网等原因,一时看不到社保的好处,加之其纳入社保体系晚、缴费年限长,故企业和部分职工参保的积极性不是很高,运作也不够规范。

  再比如一些垄断性行业和资本、技术密集型的高科技企业,因其起点高、实力强、效益好、员工收入多,加之企业为了留住人才,大多积极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保费用,有的还因社保缴费有上限而为其业务、技术骨干办理了商业保险;商、饮、服、修等传统第三产业和劳动密集型行业中的企业,则大多起步晚、起点低、规模小、实力弱,特别是买方市场形成后,即使具有相当规模的商业、服务业企业也进入了微利状态,员工收入也不高,而我市目前养老、失业、医疗三项社会保险,企业和个人缴纳的比例已超过其工资总额的40%,使企业和职工均感难以承受,从而也加大了征缴工作的难度。

  另据了解,有些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企业,在现行社保征收水平下,出于降低用工成本、提高产品质量等考虑,已开始通过购置专用设备,大幅度减少用工。如某企业原有员工340人,因用工的成本加大而改用专用设备,使280余名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进入失业行列,并由此引发了劳动纠纷;有的企业参加社保后,将企业和员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都从员工现有工资中扣除,加大了员工的流动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就业的压力。

  我国作为人口大国,在当前和今后一个长时期内都将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北京作为首都,其特殊的地位吸引着大量的外来人口,更增加了我市的就业压力。应该说,实现充分就业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同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但二者既有矛盾之处,又有缓急之分。不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过于理想化的社会保障范围和标准,不仅会挫伤企业用工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充分就业。如我市现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线之间的差距不大,很可能使享受低保的人越来越多,加重社保体系负担,最终导致社会保障的难以为继。正如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充分就业才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途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一定要有利于充分就业,并适应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分步到位。为此,我会建议:

  1、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实现全国联网、社保范围还存在劳动力户籍差别的情况下,暂缓将短期来京就业的外地工、农民工列入我市社会保障的征收范围,以保护企业吸纳社会就业的积极性。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通过上调最低工资水平给予保护。

  2、从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的实际出发,合理确定社会保障的标准和水平。在具体操作上,可在合理调整全市统一社保收费标准的前提下,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对提供新就业岗位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精神,适当降低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和自谋职业者的社保基金征收标准,并由财政从税收中拨款补齐,从而既保护企业用工的积极性,又体现“再分配注重公平”的精神,不影响这些行业、企业的员工及自谋职业者享受社会保障的水平。

  3、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多渠道筹集和积累社会保障基金”的要求,在各级财政继续加大投入,以偿还历史欠账的前提下,从规范用工制度入手,继续加大社保基金的征缴、使用和监督力度,以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良性循环,更好地发挥其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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